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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特征(民事訴訟可以全部委托律師代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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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特征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代理人代表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的一種方式。律師代理在民事訴訟中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專業性強。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具有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建議,并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律師代理的專業性保證了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第二,代理能力獨立。律師代理在民事訴訟中,以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身份代表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具有獨立行使代理權的能力。律師代理的獨立性保障了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和保護。

          第三,法律責任明確。律師代理在民事訴訟中,承擔著法律責任,必須依法履行代理義務,并對代理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律師代理的法律責任明確,為當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代理范圍廣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代理當事人的一切民事訴訟活動,包括起訴、答辯、舉證、辯論等一系列訴訟環節。律師代理的范圍廣泛,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代理服務。

          并非所有的民事訴訟都可以全部委托律師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普通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行使訴訟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親自參與訴訟活動,無需委托律師代理。

          律師代理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不可忽視。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并在訴訟活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復雜的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和勝訴的概率,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對于有條件的當事人來說,委托律師代理是一種明智的選擇。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訴訟需求決定是否委托律師代理,選擇合適的律師進行代理。律師也應當積極履行代理職責,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代理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律師代理具有專業性強、代理能力獨立、法律責任明確和代理范圍廣泛等特征。雖然并非所有的民事訴訟都可以全部委托律師代理,但律師代理在民事訴訟中的作用不可忽視。對于有條件的當事人來說,委托律師代理是一種明智的選擇,能夠提高訴訟效率和勝訴的概率。

          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特征(民事訴訟可以全部委托律師代理嗎)

          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完全委托律師辦理,自己基本不用操心,在全權委托律師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本人也可以不用出庭,律師可以全權代理當事人辦妥全部訴訟事宜,當事只等最終結果即可,但是全權委托律師對當事人風險也很大,如某遇上不良律師,惡意損害當事人利益損失就大了,所以除非非常信任之人,最好一般委托即可。

          利是不需要自己去辦理相關手續,弊端就是不該做主的模棱兩可的都被他私自做主了

          民事訴訟律師代理權限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委托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各自的代理權限范圍有所不同 1、一般代理指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等。律師的代理權限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理)指委托人通過特別授權委托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并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刑事公訴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針對三個不同階段,律師的權限有所不同。在偵查階段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而這個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師能做的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對于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為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辦案機關提出意見。到審查起訴階段后,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相關材料;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并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于案件的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等。到審判階段時,辯護律師的權限基本與審查起訴階段相同。不同的是,辯護律師依法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后,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并給予法律幫助。

          民事訴訟可以全部委托律師代理嗎

          請律師代理自己到法庭上進行辯論的時候,是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或者是特殊代理的。全權代理就是律師可以在代理范圍內完成任何事項。民事案件中,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那么,接下來由為大家帶有關于民事官司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的知識吧,以供大家參考!一、民事官司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但是,在授權委托書上必須寫明具體的授權范圍,如果僅寫“全權代理”的,則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相關法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6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二、律師全權代理的權限有哪些律師全權代理的權限主要是委托協議中約定的范圍。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于前一類權利,由于與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權限。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托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對于后一類權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限,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托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于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序,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于訴訟代理關系是建立在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托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托。被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后,并沒有剝奪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實施訴訟行為,并且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與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不一致時,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為準。但關于法律問題的陳述,則應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為準。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因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因一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以便法院正確判斷,也便于法院進行調解。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三、全權代理委托書怎么寫委托人:受委托人: 電話:工作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 職務:律師受委托人: 電話:工作單位:xxxx律師事務所 職務:實習律師現委托下列受委托人在xxx訴xxxx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 代理權限為:1、 進行全部訴訟活動;2、 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3、 和解、調解;4、 提出反訴;5、 上訴;(蓋章)年 月 委托人: 日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于民事官司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的法律知識。民事案件中。律師是可以全權代理的,只要經過當事人的確認委托代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意義

          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該說法正確。

          訴訟調解作為一種在訴訟內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因其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義務的自覺履行并進而實現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和諧而備受社會重視。在我國,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也是一種傳統。基于此,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了訴訟調解相當重要的地位。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調解貫穿于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無論在哪一個訴訟程序—一審、二審、再審,哪一個階段——開庭審理前、庭審中、庭審后、宣判前,當事人都可以要求進行調解。由于調解解決方式更多地利用了當事人對自己權利自由處分的這種機制,在解決糾紛方面相對于裁判處理方式而言,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非公開性。

          一、律師在訴訟調解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1、獨立于法官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和律師處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為裁判者,要準確把握訴訟的爭議焦點、準確把握當事人雙方的心里癥結,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以公平正義為前提,合理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而律師作為談判者,也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輔助者,應該運用自己專業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做出判斷,并且能從不同角度分析問題,從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化解矛盾糾紛是法官與律師的共同愿望,訴訟調解即是解決矛盾的最好方法。

          2、獨立于當事人

          律師法將律師界定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該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三個維護都是律師所應當追求的目標,前者可以理解為律師工作的直接目標,是基于與當事人之間的代理合同關系而建立起來的合同目標,后者則應當理解為律師的社會目標,是律師社會責任和社會價值的體現。正是后面的“兩個維護”,確定了律師工作的獨立性,律師工作不僅獨立于法官、檢察官,而且獨立于當事人,這一特征在民事訴訟代理過程中也不例外。

          律師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其訴訟地位是由其代理權限和律師本身特性決定的。

          其一,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不是訴訟主體。律師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活動,代為和解、變更、承認、放棄訴訟請求應該征得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并且不得與當事人的意愿相違背。

          其二,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相對的對立性。盡管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即要受到代理權限范圍的嚴格限制,又要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約束,但律師畢竟不是代理人的“傳聲筒”,不應對他百依百順,律師并非沒有相對個人獨立的意志、不能發表個人見解。

          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律師職業的本質屬性。強調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律師的獨立性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關系:由于不同當事人利益的個別差異、特殊性和在一定條件下的排他性,以及律師為實現當事人與自身的利益,在代理策略、方法與手段等方面具有很大的選擇空間,從而決定了律師“最大限度地維護與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會在任何情況下都當然地產生催進社會和諧的結果,不會簡單地與解決紛爭的“社會效果最優化”效應劃等號。由此,也可以看出,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大化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律師可以有不同的代理策略、方法和手段的選擇,采取訴訟調解的方式,也是律師選擇的方式之一,律師積極參與訴訟調解與實現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之間并無矛盾。利用律師的獨立性特點,通過律師的智慧和專業知識,積極促成訴訟調解,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實現律師另外“兩個維護”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

          律師在訴訟調解中具有獨立的地位,這種獨立性不僅獨立于法官而且獨立于被代理人,律師可以利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談判技巧、應訴策略等方式,配合當事人選擇訴訟調解的方式實現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師還可以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監督法官訴訟調解工作的實施,對法官強制調解或者違法調解的行為給予制止,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在訴訟調解中的作用

          1、律師具有法律專業優勢,能引導當事人加入調解

          律師是職業法律工作者,通曉法律,易于分辯是非,也很容易與法官溝通,如果想爭取以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爭議,正確利用代理律師的優勢,引導律師做當事人工作,便于調解工作的開展。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當事人積怨較深,對立情緒十分強烈,一般很難讓他們坐下來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均委托有律師的話,應先引導律師說服本方當事人盡量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還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調解的性質、作用、效力認識模糊。比如有的當事人認為調解是法官在“和稀泥”,或為了偏袒一方;有的人認為調解書沒有判決書效力強。針對這些現實情況,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由于其諳熟法律,很容易說服自己的當事人,有利于法庭調解工作的順利進行。

          2、律師與本方當事人具有信任基礎,能促進案件調解。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般都對自己委托的律師寄予十分的信任和厚望,同樣,代理律師的意見,當事人也極易接受。正確利用律師的這一優勢地位,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開展。

          3、律師的社會角色決定其能發揮橋梁作用。

          當事人對自己委托的律師都有較強的信任感,當事人的這種心理特征,決定了律師可以在于對方當事人之間,在與法官之間建立起交叉的橋梁。律師可以將雙方當事人具體想法用正確的方法傳遞給對方,促進雙方意見的交流,從而達到意見的統一,律師能及時與法官進行溝通,使法官通過律師全面了解當事人的想法,正確把握調解工作的全局。

          4、在調解遇到困難時,律師能發揮疏導作用

          在訴訟調解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時候,律師通過分析案情,理順法律關系,辨析得失,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歸結在一起。由于律師是當事人的“代言人”,當事人在心理上對律師有一種信賴和依靠,當事人對律師提出的建議通常能接受,代理律師做委托人的工作,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當調解陷入僵持狀態時,律師的一句話在一定程度上會起到水到渠成的作用。

          5、律師積極參與調解,往往能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

          實踐中,有些案件存在事實不清,當事人責任不明的情況,這往往會造成案件久調不決,致使訴訟拖延,效率低下。而有了律師積極參與調解,當事人往往能夠在律師的幫助下分清利害關系,迅速的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達成后,律師往往能夠指導自己的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律師給自己的當事人仔細分析各種行為所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后,當事人一般都能夠自覺地履行調解協議,有效地緩解了執行難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律師代理涉外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第二百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二百六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第二十四章 管轄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百六十六條 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七)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第二百六十八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第二十六章 仲裁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百七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第二百七十三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第二百七十五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第二百七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第二百七十七條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第二百七十八條 外國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第二百八十一條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第二百八十三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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