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的錯誤(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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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的錯誤(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

刑事辯護律師是法庭上最關鍵的人物之一,他們的職責是確保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得到公正對待,并為其提供合理的辯護。就像在其他職業中一樣,刑事辯護律師也可能犯錯。本文將以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為例,討論他所犯的一些錯誤。
張志華在某一次辯護中忽視了重要的證據。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人被控犯有盜竊罪,證據顯示他在事發現場附近被捕時身上攜帶有被盜的物品。張志華沒有對這些證據進行深入調查,也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釋來解釋被告人為何會攜帶這些物品。這個錯誤導致了被告人的辯護變得脆弱,并增加了他被定罪的可能性。
張志華在另一個案件中沒有有效地與被告人溝通。作為刑事辯護律師,與被告人的良好溝通非常重要,因為只有了解被告人的背景、動機和證據等方面,才能為他們提供有效的辯護策略。在這個案件中,張志華沒有花時間與被告人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也沒有充分了解案件的細節。這使得他無法為被告人提供全面和有力的辯護,導致被告人錯失了辯護機會。
張志華在庭審中過于依賴口頭辯護,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持。雖然口頭辯護在律師的辯護策略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它不能取代實質性的證據。在某個案件中,張志華僅僅依靠演講的技巧和辯才,忽視了尋找和提供相關證據的重要性。這造成了他的辯護不牢固,無法說服法官和陪審團。
張志華在某個案件中違反了職業道德。作為一名合格的刑事辯護律師,他應該遵守嚴格的道德規范,包括保護客戶的隱私和保密性。在這個案件中,張志華泄露了與案件相關的客戶信息,這對被告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并破壞了他的職業聲譽。
刑事辯護律師的錯誤可能導致被告人無法得到公正的審判和辯護。通過張志華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忽視證據、缺乏與被告人的溝通、過度依賴口頭辯護和違反職業道德等錯誤如何損害了被告人的利益。刑事辯護律師需要時刻保持警覺,避免犯下這些錯誤,以確保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實現。
刑事辯護律師的錯誤(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到底有沒有用?各種說法都有,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認為,所涉及的案情不同,律師所起作用也是不同的。對于證據確鑿的“鐵案”,你讓律師辯護成無罪,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在多數情況下,律師能夠代替委托人監督司法機關公平的判案,本身就是一種勝利,你說對吧!“請律師,怕花錢;不請律師,又怕吃虧”,針對這一現象,“四哥有法說”給大家聊一下,如何理解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作用。
一、感覺律師沒啥用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及親屬對律師期望太高,這是造成誤解的主要原因。罪有法定,犯罪嫌疑人觸犯哪個罪名,就適用哪一條法律定罪量刑,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誰都不能逾越法律。例如盜竊十萬元,明明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卻希望律師辯護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想爭取緩刑,這是不可能的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和親屬對法律不熟悉的情況下,更容易道聽途說。
2、有些律師為攬案子亂忽悠。律師的收入與經手的案件有關,不代理案件沒人給他發工資。有名望的律師手頭案件可能忙不過來,新入行或者沒名氣的律師卻沒有案子做。律師事務所也就會安排這些手頭沒有案件或者案件少的律師去接待來訪者。有的律師為了讓委托人簽下委托合同,違背職業道德或明或暗的亂承諾、亂忽悠。3、委托人與律師溝通不夠。律師只能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閱卷了解案情,并不一定了解全部情況,對新發生、發現的情況缺少針對性準備,容易臨時“抓瞎”或者錯失良機。
4、律師經驗不足。術業有專攻,雖說律師都是通過司法考試的,對所有法律門類都略知一二,但他們都沒有能力精通所有的法律,所以就有專業律師的說法。他們專攻某一門法律,專接某一類案件,時間長了就有了知識和經驗積累,處理某類案件就得心應手。例如你經過熟人介紹,讓經常處理離婚案件的律師去給詐騙犯辯護,肯定沒有專業律師順手。
5、與司法機關認識的差異。前邊說的罪由法定,但現實中的案情千差萬別,無法都拿法律條款死搬硬套。公訴機關認為是A,律師認為是B,最后法官認定了A。律師也顯得十分無奈,律師畢竟是替犯罪嫌疑人說話的,不是法官。
二、律師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作用: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具體條款可以查《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在此不羅列,以下內容簡單介紹:
1、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親屬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會見的,律師卻可以持手續直接會見,在律師允許范圍內傳達雙方信息,安撫受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等,同時監督偵查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別亂來,發現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違法行為可以及時向有權機關反映。如發現辦案機關刑訊逼供、變相體罰等。
2、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后,會將案卷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就可以申請閱卷,了解具體案情以及司法機關掌握了什么證據,及時制定辯護策略。如果不請律師,犯罪嫌疑人親屬是沒有辦法看到這些的。
3、審判階段:
這是最關鍵的階段。律師根據案情實施辯護策略,與公訴機關據理力爭,試圖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辯護意見,使審理朝著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發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或者從輕處罰。
三、哪些刑事案件沒有必要請律師:
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律師參與。例如醉駕,被交警抓到了,也抽血化驗了,駕駛員也承認喝酒了,法官會根據醉酒程度在六個月以下判處拘役,基本上沒有浮動余地,這種情況就沒有必要花上萬元費用去請律師。究竟哪些刑事案件沒有必要請律師辯護呢?“四哥有法說”總結了幾點,不足之處請大家留言討論。
1、所犯罪行較輕,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2、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沒有爭議的、證據確鑿的;
3、沒有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對于存在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法律都進行了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就可以學習掌握的。如未成年人等。
特別提示:
1、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難,沒有能力請律師的,可以向當地法律服務中心申請免費律師。
2、如果有必要,可以分階段請律師,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如只請律師申請取保侯審等。
四、如何讓律師發揮最大作用?
1、詳細了解律師的作用,不要提出不切合實際的要求。簡單的說,律師就是代替犯罪嫌疑人及親屬監督司法機關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他不是法官,只能希望他盡力而為。
2、正確選擇專業律師,不要認為遠路的和尚都會念經。有的人喜歡花大價錢去請大城市的律師,卻忽視了本地律師的優勢。本地律師熟門熟路并有一定的人脈,辦案更快捷高效。例如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案件,熟悉當地風土人情的律師就容易把握要點。
3、委托事宜要談清,越具體越好。例如希望律師多去探望在押人員,可以規定會見的間隔時間,每增加一次多付多少費用。不能隨心所欲的增加律師負擔,因為他們都不會經手一個案件。
4、保持良好的溝通,多聽取律師意見。律師畢竟是從事訴訟活動的專業人士,犯罪嫌疑人和親屬還要多尊重律師建議,不要自以為是。結束語:
雖然有人說律師是穿上法袍的買賣人,誰給錢就替誰說話,但在我國現階段,他們為推動法治建設、弘揚正義、化解社會矛盾方面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對于本文所列觀點僅是一家之言,歡迎朋友們留言討論。
刑事辯護律師費用一般多少錢

法律分析: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標準是: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階段:2000-15000元/件,審查起訴階段:2000-12000元/件,審判階段:3000-30000元/件,而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刑事辯護律師為什么風險大

有風險。 無罪辯護,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行為,已經承認的,屬于翻供,這樣一來,無論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認罪態度較好。根據坦白從寬原則,自首,坦白都可能作為法定量刑從輕的理由(是可以從輕,但不是一定),而做無罪辯護,意味著將可能失去這些條件,一旦認定有罪,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由于無罪辯護的成功率特別低,甚至帶給被告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以下是總結的特別應當慎做無罪辯護的幾種情形。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人死不能復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辯護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給被告人帶來任何不利,否則就是滅頂之災。但正因為死刑的嚴重性,律師也一定要善于發現案件中的問題,而所發現的問題是否足以支持律師做無罪辯護,這是考量律師膽識的地方。法律規定的“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疑罪從輕”。我認為就通常而言,律師發現的問題或取得的證據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檢察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時,根據我國的司法實情,還是以被告人認罪、律師做罪輕辯護為上。特別是被告人具備法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時,不能因為法官認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從輕,喪失了挽回生命的機會。我認為,任何事物都沒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師首先、必須盡到的職責是如何為被告人帶來生機,實現法律的相對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選擇“殺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認定為從犯,其所獲得的刑罰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應當比主犯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律師為從犯做無罪辯護,導致從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律師的辯護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觀評價標準,輕者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滿,重者會被被告人家屬投訴,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況下,律師一定要慎重考慮是否做無罪辯護。 (三)、可能構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構成另一罪名時,律師是否做無罪辯護,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陘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師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提出構成他罪,有充當公訴人之嫌;如果僅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做無罪辯護,可能對法院最終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發表任何意見。因此律師要綜合全案的情況,積極和被告人及其家屬溝通,將風險和后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屬,在聽取他們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做無罪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

男子殺 情 人后分尸拋尸, 獲死者親屬諒解改判死緩。
南京江寧一河中發現一具不完整的女尸,為此警方發布懸賞令征集線索,很快警方便根據相關線索,抓住兇手江某,查出他與被害女子是情人關系……這起發生在2016年9月的案件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2017年9月,故意殺死情人的江某被南京中 院 判處死刑,剝奪政 治權利終身。
江某為此提出上訴,江蘇高院做出二審宣判,江某被改判為死緩。△拋尸的江某
一起震驚南京的殺人拋尸案件
時間回溯到2016年9月24日中午,南京江寧公 安 分 局接到市民報 警,稱在江寧區一河道內發現一具尸體,尸體被黑色塑料袋包裹,身上還綁著紅磚。經勘驗,死者為女性,雙下肢缺損。警方經分析確認,這是一起殺人分尸案件。9月25日早上,警方發布協查通報和懸賞啟事,查找尸源。△微博截圖
同年9月25日傍晚6點左右,在距離拋尸現場約一公里的社區,一位70多歲的房東婆婆向民 警反映,死者可能是她之前的一名租客顏某。經過體貌特征比對,警方最終確認死者正是時年49歲的顏某。后經調查,案發一周前,與顏某同居的江某突然退租,而顏某則不知去向。房東婆婆告訴民 警,她曾詢問江某,顏某去了哪里。江某聲稱顏某跟第三者跑了,對于這個說法,當時房東婆婆沒有懷疑。直到她看到警方發布的懸賞通告,認出死者身上的衣服是顏某常穿的,她才意識到,顏某可能出事了。
警方得到這一線索后,認定江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9月25日晚,將江某抓獲。經審查,江某交代了因情感糾紛將顏某殺害、并殘忍分尸后沉尸河塘的作案經過。
一起虐戀 兇手被判死刑
時年48歲的江某是江蘇泗陽人,在南京打工,他在老家有妻子,并育有一兒一女,但他和妻子感情不好,長年分居。2007年,他在一個飯局上和離異的顏某相識,之后兩人便開始交往并同居。“本來兩人感情很好,顏某也被江某的女兒接受,她死時穿的衣服正是江某女兒送的。”警方稱,案發兩個月前,江某發現顏某有出軌跡象,讓他接受不了的是,“第三者”是他的一個朋友。
江某被抓后交代,2016年9月14日晚飯時,顏某當著江某的面和“第三者”視頻通話,言語露骨。江某便和顏某吵了起來,兩人賭氣喝了1斤多白酒。當晚,顏某吞下大量平時吃的治糖尿病的藥,以及三四板感冒藥,聲稱“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江某稱,他擔心顏某會對他不利,便想先下手為強。9月15日凌晨,江某最終下定決心殺害顏某。他剪下一段接線板的電線,勒向正在熟睡的顏某。天亮后,他和往常一樣去上班。當晚下班回家后,江某著手處理顏某尸體。“尸體太大,我就把她的兩個大腿鋸了下來。”9月16日凌晨,江某將尸身分裝到兩個塑料袋中,并在尸身上綁上紅磚,然后用電動車馱到一公里外的河邊拋尸。△拋尸現場
江某故意殺人一案由南京市檢 察 院 提 起公 訴。由于江某家境困難,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張志華、胡春燕律師作為辯護人。2017年9月,南京中 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江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顏某女兒計3.46萬元。
疑點重重 她到底是怎么死的
在一審中,辯護律師提出,顏某死亡不能排除其曾過量服藥、飲酒、自身疾病等因素,該案的尸體檢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也就是說,事發當晚江某勒顏某脖子時,顏某可能已經因過量服藥、喝酒原因死亡。
對此,南京中 級人 民 法 院認為,江某在接受訊問時曾供述,在用電線勒頸時顏某“動了一下”,尤其是2016年9月26日的第三次訊問中,江某供述“她被我勒住后,手和腳沒有大的動作,嘴里有噗噗的吐氣聲音,隔一會吐一口氣,舌頭像要伸出來的樣子……勒了兩三分鐘,她沒反應了,不喘氣了,身體也軟下來”。
法醫鑒定書、物證檢驗報告、鑒定人出庭說明相互印證證實,顏某氣管內壁會厭處的出血點是生活反應,即暴力作用于活體時組織的反應,也是生前傷的表現。雖然顏某尸體內檢驗出乙醇、乙酰氨基酚等成分,但根據各成分的檢測值,能夠確定顏某沒有因藥物或毒物中毒死亡的依據,且未發現顏某因自身疾病致死的依據。江某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其積極追求顏某死亡的主觀故意明顯。
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但法院認為,江某雖有坦白,但他主觀惡性極深,手法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有坦白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判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拋尸現場調查
江蘇高院二審改判 減為死緩
一審判決后,連江某的家人都認為江某已是必死無疑。但江某及辯護律師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江蘇高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在二審中,法院認為,江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江某所犯罪刑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該案因感情糾葛引發,江某和顏某對情感關系的處理均有不妥之處。江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得到顏某親屬的諒解,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江某量刑不當。二審法院做出判決,撤銷南京中院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上訴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判決是終審判決。
江某的辯護律師胡春燕記者,針對此案,她所在的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螞蟻刑辯團隊成員多次商討案情,梳理質證意見和辯護詞。雖然律師們與江某素不相識,但自從接受法律援助辦理這個案件以后,律師本著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盡心盡力地工作,最終二審改判。
對于這個結果,江某和江某的家人都表示接受。
刑事辯護律師人身安全

律師這份職業本身是不存在任何危險性的,又不是警察;除非在你為當事人的辯護的過程中因某些個人因素而導致誤判或當事人敗訴,或者是為了錢而為惡人辯護才有可能會激怒受害人及其親友對你做出打罵等過激行為;正常情況下不會有任何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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