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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律師調查證據(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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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律師調查證據(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證據是起到決定性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作為一名刑事案件律師,掌握有效的證據調查方法是至關重要的。下面將介紹一些常用的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律師應該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全面的了解。這包括了解案發地點、時間、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背景信息等。通過對案件的了解,律師能夠更好地制定證據調查的方向和策略。

          律師應該利用現有的證據資源。這包括案發現場的勘驗報告、目擊證人的證言、相關的物證等。律師應該仔細研究這些證據,并且對其真實性和可信度進行評估。

          律師可以采取聆聽和詢問的方式獲取證據。律師可以與目擊證人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詳細了解他們所見到的情況。通過與目擊證人的溝通,律師可以幫助他們回憶案件細節,并且發現潛在的矛盾之處。

          律師還可以利用調查手段獲取證據。律師可以通過調查視頻監控、電話通話記錄和社交媒體信息等手段來獲取相關證據。這些調查手段能夠幫助律師收集到更多的證據,從而為案件的辯護提供有力的支持。

          律師還可以通過專家鑒定來加強證據的可信度和說服力。律師可以請專業的法醫人員對物證進行分析,以確定其真實性和與案件之間的相關性。律師還可以請心理學專家對嫌疑人和受害人進行心理評估,從而為案件提供更全面的證據支持。

          律師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應該注重保護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律師不應該隨便篡改、破壞或操縱證據,以免破壞案件的公正和公平性。律師還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和道德規范,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作為一名刑事案件律師,掌握有效的證據調查方法對于案件的成功辯護至關重要。律師應該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實,利用現有的證據資源,并通過聆聽、詢問、調查和專家鑒定等手段獲取更多的證據。律師還應該注重保護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性。只有掌握了有效的證據調查方法,律師才能在刑事案件中取得更好的辯護效果。

          刑事案件律師調查證據(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刑訴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從規定“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的內容來看,講的是公、檢、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有強制性。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權。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一種帶有訪問性質的活動,不具有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于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收集。依照法律職責,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應當尋找和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這樣容易混淆律師的抗辯職責,而充當了公訴人的角色,律師應當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必須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經過詢問證人、雙方當事人質證等環節后,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律師在刑事案件代理過程中的證據調查包括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調查訪問以及參與法庭調查,其中有效的行使調查請求權是律師證據調查的必要手段。刑辯律師的證據調查是律師業務基本技能,必須講究證據調查的藝術和技巧。

          刑事案件申請調查證據規定

          公安機關需要申請調查令即可調取證據。

          根據《高民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列條件事及其訴訟中國申請民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于家關部門保存并須民院依職權調取檔案材料;

          (2)涉及家秘密、商業秘密、隱私材料;

          (3)事及其訴訟中國確客觀原能自行收集其材料《證據規定》賦予事向院申請調取證據權利實踐事向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障礙,首先院審查事申請否符合律規定確定否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院職權調取證據規定模糊于明顯符合條件采取推脫態度申請。

          旦院裁定準事沒其救濟途徑其院案少現狀允許官更間調查取證選擇給申請調查令式目前調查令能訴訟中國律師才能持事沒權利獲調查令即使持調查令關部門配合取證。

          《高民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合權益或者違反律禁止性規定取證據能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 所說提供電錄音雖未經同意沒侵害合權益沒違反律禁止性規定作證據向院提供證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都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案件證據調查方法

          調查取證的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訊問的對象限于行政處罰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訊問的主體限于執法機關,不包括律師。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辨認的主體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證人,辨認的對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與案件有某種關聯的人,也可以是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于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講,勘驗一方面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勘驗筆錄本身也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又稱為人身檢查。人身檢查筆錄是其主要的證據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搜查的對象可以是場所,也可以是人身,還可以是車船等物體。搜查是發現和提取各種物證、書證的重要途徑,搜查筆錄本身是證據的種類之一。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種類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這種再現性實驗方法來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驗證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擴展資料:

          調查取證的原則:

          一、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進行的原則

          民事訴訟要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必須靠證據證明。只有調查取證圍繞著爭議事實進行,由此取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有證明力。否則,即屬于無用證據。

          二、客觀、及時原則

          由于案件李實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后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

          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三、、合法、細致原則

          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

          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當明察細問,問出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并作簡單、明了的記錄。

          調查和提取物證時,應以原物為主。如果提取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取復制品;對有可能發生變質、毀滅的物證,應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對書證也應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給法庭時,先交復印件,法庭審判時再提交該書證的原件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調查取證

          刑事案件律師什么時候能看到證據

          【法律分析】

          律師只能在法院當庭期間查閱案件,因為案件的案卷涉及到偵查的機密也涉及到案件的機密,律師作為非公安機關人員是沒有資格查閱案件的,只能在法院當庭經過允許才可以查閱這也是為了案件的公平。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十九條 辯護律師或者經過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及時安排,由辦案部門提供案卷材料。因辦案部門工作等原因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人說明,并自即日起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辯護人閱卷,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設置專門的場所或者電子卷宗閱卷終端設備。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辯護人復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復印、拍照、掃描、刻錄等方式,人民檢察院不收取費用。

          刑事案件律師證據突襲如何應對

          面對突襲的證據時,首先應對審查是否違反證據的提交規則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如果已經逾期,則應對向法院提出:該證據因違反證據提交規則建議法院不應采納,同時聲明后續對該證據的后續的質證意見不意味著我方該違規提交證據的接受。

          結合對方的舉證意見和訴訟的實際情況初步判斷該證據對訴訟的影響。

          如果該證據根本性地影響了訴訟的走向,則建議申請質證期限,避免在庭審中發表意見,能延期開庭最好,如不能也應當堅持庭后另行質證,當庭暫不質證。即使庭審法官強勢要求作出回應,也應該堅持庭后質證。(一般法官都會爽快同意庭后質證的提議)

          如果該證據對訴訟影響不大,或是屬于對原有證據的補強、補正,則可以著手當庭發表意見。這種做法有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也是對法庭的一種尊重。

          對證據的真實性不建議當庭作出認定,應當強調:因對方庭前提交證據,導致我方無法核實真實性,關于真實性庭后通過書面向法庭說明。對合法性的認定,可以要求對方就證據來源進行說明。要求對方說明證據來源的作用既是為了對合法性(形式合法、來源合法)質證本身的需要,也為了考究對方是否存在惡意證據突襲的現象。惡意證據突襲依法可被訓誡或處罰。對證據的關聯性,則只進行初步審查,如與爭議事實無關聯,則應提出不具有關聯性的質證意見。如關聯性沒有問題,則應建議向法庭提出庭后書面質證。如果對方是一個稱職的律師,而對手又確實逾期提交了證據,不排除可能是因為:該證據對于對方存在一定風險。

          訴訟中的一份證據有可能指向數個待證事實,對于不同的待證事實,該證據可能起到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顧此失彼時,可能會讓律師猶豫。我們有必要認真審查突襲的證據,看能否找到有利于我方的部分,并由此提出質證意見。從對方證據中發掘有利于我方的內容是一種良好的質證習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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