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amp id="2d4ma"><ins id="2d4ma"></ins></samp>

    2. <progress id="2d4ma"></progress>

      <samp id="2d4ma"><ins id="2d4ma"><ruby id="2d4ma"></ruby></ins></samp>
      <progress id="2d4ma"></progress>
          <progress id="2d4ma"><bdo id="2d4ma"></bdo></progress>

          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

          編輯:錦路 瀏覽: 8

          導讀:為幫助您更深入了解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小編撰寫了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上海非法經營罪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非法經營罪是刑事案件還是經濟案件,非法經營罪請律師要花多少錢等6個相關主題的內容,以期從不同的視角,不同的觀點深入闡釋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希望能對您提供幫助。

          hello大家好,今天來給您講解有關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

          非法經營罪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重要罪名,涉及到經濟領域的違法行為。在處理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角色尤為重要。律師在該類案件中的辯護工作,不僅要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還要保護其合法權益,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律師在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的辯護工作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律師通過調查收集證據,分析案情,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和辯護建議。對于被告來說,律師的存在可以起到減輕心理負擔的作用,并且幫助被告了解案件的進展和可能的結果。在辯護過程中,律師要針對被告的情況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辯護策略,為被告爭取較好的結果。

          律師在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還要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非法經營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巨額財產,對被告的生活和財產造成了重大影響。律師需要依法維護被告的權益,確保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律師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據和辯護理由,來爭取減輕被告的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能性。在此過程中,律師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業道德,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律師在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中還要在法律教育和預防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非法經營罪作為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由于其涉及的領域廣泛,社會影響較大。律師可以通過參與案件的審理和辯護工作,向被告和其他相關人員普及法律知識,增加法律意識,預防類似違法行為的發生。通過宣傳法律法規,提高公眾對非法經營罪的認識和警惕,減少類似犯罪行為的發生。

          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的角色不容小覷。律師在該類案件中的辯護工作,可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合法。律師還可以在法律教育和預防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必要加強對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的培養和管理,提高其專業素養和法律意識,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司法公正做出積極貢獻。

          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

          根據公開的報道,王力軍收購玉米案,一審的確是委托了假律師,不存在的律師,不存在的律師事務所,一審法院對律師身份的審查失職。

          冒充律師,代理案件,收取費用,這是刑事詐騙案,當事人可以報案,并依法追究冒充者的刑事責任。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冒充者的法律責任,因為無代理資質,無代理權限,而冒充者本身代理的案件就是非法經營罪,這是極大的諷刺。

          關于真假律師判斷,法律工作者判斷,簡要回答如下:

          律師在律師事務所工作,執業范圍是全國,民商事刑事案件代理,可以在律師當地的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官網查詢和核實。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務所工作,執業范圍是所在區縣,只能代理民商事案件,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也不能跨區跨縣執業,更不能跨市跨省執業,可以在律師當地的省司法廳和省律師協會官網查詢和核實。附:

          “無證收購玉米案”一審回溯: 查不到的律師和律所_新聞頻道_東方頭條 巴彥淖爾市148協調指揮中心法律服務二所與臨河區法院僅一條馬路之隔,王力軍在這里找了自己的一審辯護律師。(南方周末記者 滑璇/圖)

          (本文首發于2017年02月16日《南方周末》)

          現在回想起來,王力軍只記得王潤生說過:無意識犯罪。“他基本上就說了這5個字,花了5000塊錢就買了這5個字。”

          山東省司法廳官網查詢結果顯示,并無“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也無“王潤生”律師。司法廳稱,官網是實時更新的。

          王潤生回應稱,律所為什么查不到,他不清楚;至于他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或許因為注冊晚了,“把我漏報了,沒有上網”。

          2017年2月13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再審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案”。控辯雙方均主張王力軍無罪,法庭決定將擇日宣判。

          2016年4月15日,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力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為由,發出再審指令。

          再審現場坐滿了前來旁聽的人大代表和記者。王潤生沒出現。作為一審辯護人,他為王力軍做有罪但罪輕的辯護。但此后,王潤生連王力軍的電話也找不到了。

          在一審判決書中,王潤生是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簡稱“青銀所”)律師。他還有另一重身份:巴彥淖爾市148協調指揮中心法律服務二所(簡稱“二所”)主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南方周末記者在山東省司法廳官網查詢,結果顯示: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不存在;在山東省司法廳注冊的律師中,也沒人叫王潤生。

          執業時,律師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最大差異,就是后者不能以辯護人身份參與刑事案件。“無證收購玉米案”,是一起刑案。

          王力軍找到王潤生是2016年春天,案子已由檢察院移送法院。一直自信無證收購玉米“不算個事”的王力軍,拿到開庭通知后,從臨河區法院出來直奔二所。

          與附近其他幾家法律服務所相比,二所的位置最好,就在臨河法院對面,只隔一條馬路。墻上的公示欄顯示,該所有十幾名工作人員。王潤生的名字在第一排第一個,職務為“主任”。

          接待王力軍的,是一名女性工作人員。交了100塊咨詢費,王力軍被告知,如果認定非法經營罪,可能會被判三到五年,還有一至五倍罰金。聽說可能要坐牢,王力軍決定請個律師——二所主任王潤生。

          據二所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所里接的案子以民事居多,刑事一年只有幾件。王潤生也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他收案有明確統一的收費標準:民事案件收取標的額的4%;刑事案件,公安、檢察院、法院每階段各5000元

          剛借錢交完6000元違法所得、5000元保釋金,5000元的律師費在王力軍眼里不是個小數目。但陪他同去的女兒不肯省這筆錢。她在西安工作,是一本大學的畢業生。

          王潤生掏出律師執業證讓父女倆看,兩人隨便一瞥,也沒拿在手里細瞧。王潤生的律師執業證顯示,他是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

          交了錢,雙方簽了刑事辯護委托書,但這份協議王潤生似乎沒給王力軍留底。“我把所有跟案子有關的東西都放在一起,但都沒有這份協議。”王力軍向南方周末記者展示一疊訴訟文件,其中就有與兩名再審律師簽

          訂的委托代理協議。

          南方周末記者從其他渠道了解到,王力軍與王潤生的刑事辯護委托書上不僅有二人簽名,而且按著王力軍的手印,加蓋了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的公章。

          依照刑事案件程序,律師出庭前要向法院提交三樣東西:與當事人簽訂的刑事辯護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律所出具的刑事辯護出庭函。

          王潤生提交的刑事辯護出庭函內,抬頭為臨河區法院,落款為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并加蓋公章,右上角還有“【青銀刑字第201600293】”字樣。

          到法院調卷后,王潤生很快有了判斷:“我第一反應是,整個案子的偵查情況比較模糊,21萬的非法經營數額不太清楚。別的沒有疑點。”

          在王潤生看來,這樣的案子并不復雜,偵查機關早把各種證據準備非常清晰,自己不用再去調查取證。他甚至在開庭前就預測出了一審結果。因為王力軍收購的玉米都賣給了糧庫、淀粉廠等正規銷售渠道,“

          沒有賣到黑道上”,非法經營數額雖然高達21萬,但實際獲利只有6000元,“所以我預計他能判緩刑”。

          王力軍從王潤生處也曾得到同樣的信息:你這個罪名應該能認定,我不可能承諾給你辯得無罪,只能給你爭取緩刑。

          根據臨河區法院筆錄,2016年4月5日一個多小時的一審庭審中,辯護人王潤生的話很少。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法庭調查時無發問,對公訴人出示的十多組證據無異議,辯方也無證據出示。

          質證時,公訴人提到臨河區糧食局、臨河區工商分局開具的王力軍無經營資質證明時,王力軍忍不住說道:“我沒有辦證資格,只有固定場所才給辦證。”辯護人王潤生依然無異議。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王潤生說得也不多。他說:“被告人是無意中觸犯了刑法,不是故意犯罪,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有自首情節,收購的玉米都賣給了正規渠道,獲利數額較小,請求法院從輕判處。”

          當被問到有無新的辯論意見時,辯護人王潤生又說:“王力軍無意識犯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現在回想起來,王力軍只記得王潤生說過:無意識犯罪。“他基本上就說了這5個字,花了5000塊錢就買了這5個字。”

          “無證收購玉米案”曝光后,引起輿論強烈關注,尤其是質疑糧食收購資格審批和市場經濟下的管制。

          2017年2月13日的再審,是另一種場面。辯護人是從北京來的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兩人自愿為王力軍提供法律援助。律師對檢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提出多次質疑。王力軍親戚楊某認為王的行為屬于犯罪的

          證言,律師認為這與本案無關。

          “無證收購玉米案”一審回溯: 查不到的律師和律所2017-02-16 10:19 法治 我要報錯

          評論 .

          .

          ...

          “說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根據的是《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而該條例在2016年2月進行了修訂,不再要求農民個人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王殿學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2017年2月11日,南方周末記者在二所的辦公室里與王潤生進行了一番對話。當記者提到一審開庭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已修訂時,王潤生反問:那是判決以后的事情了吧?

          “修訂是在開庭前兩個月,你當初想過從這個角度給王力軍辯護嗎?”

          “我想過,我也說過。法官不采納。”

          “別人收糧食咋沒事,別人大部分都有證,或者掛靠在某一個有糧食經營許可證的公司。”王潤生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法律上來說我不能做無罪辯護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在那放著呢,還有法律規定,所以

          我只能做罪輕辯護。就這么簡單。最后給他判了緩刑。”

          一審時,王力軍的一切訴求就是不進監獄,讓他能夠回家種地。王潤生說,王力軍對緩刑的結果很滿意,沒有上訴。但最高法院經過審查后,指令再審。王殿學認為,最高法院主動要求再審的情況十分罕見。

          王力軍說:現在才知道我這就不應該判有罪。要是早知道,我就上訴了。

          王潤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是青島人,青島大學法律系畢業;在青島的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148法律服務二所兩頭兼職。據他介紹,青銀所有十幾名律師。

          中國裁判文書網共收錄“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代理、辯護的12件案件,內蒙古9件、甘肅2件、福建1件,裁判起止時間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上述青銀所參與的案件,全部由王潤生、陳正勃代理。裁判文書網上查不到該所其他律師代理的案件。

          王潤生以青銀所律師身份出現了9次,某交通肇事案為刑事案件,其他皆為民事案件。陳正勃以青銀所律師身份出現了3次。

          王潤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二所十幾名工作人員中,有三名律師,除了自己,還有王飛、鄔瑞。巧合的是,二所也有一名工作人員叫做陳正勃。南方周末記者詢問陳正勃是否也為青銀所律師,王潤生給予了肯定的答

          復。

          律師執業證顯示,2015年5月18日山東省司法廳向王潤生發證。據他介紹,2001年他從山東到內蒙,一直在做律師的行當,2002年取得律師資格。

          南方周末記者在山東省司法廳官網“山東省司法行政網”上查詢,結果顯示并無“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

          記者再分別輸入王潤生的姓名、律師執業證號、法律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證號,均顯示“暫無符合條件的數據”。陳正勃的信息同樣查不到。

          但若換成其他山東律師,只需輸入姓名、證件號等任一項,即可顯示結果。即便是2016年因故未通過年檢的律師,也能查到相關信息。

          內蒙古司法廳官網也查不到王潤生與陳正勃兩名律師。

          對此,王潤生回應稱,律所為什么查不到,他不清楚。至于他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或許因為2016年回山東注冊時因事耽擱了,“原本應該5月注冊,我7月才去,已經注冊完了。可能因為這個把我漏報了,沒有上網。

          王潤生還說,“他(陳正勃)估計現在也查不到,他和我一塊去注冊的,也是注冊晚的。注冊得晚,估計系統就不報了。”

          南方周末記者通過山東高院的關系向山東省司法廳查詢,得到的結果也是,沒有“山東青銀律師事務所”,沒有律師王潤生、陳正勃。記者又通過青島市司法局的內部渠道查詢顯示,查不到青銀所。

          對于是否存在系統登記疏漏的情況,南方周末特約撰稿人向山東省律師協會考核監督部咨詢,答復是:不可能。只要他拿了執業證,司法行政網上肯定就有他的登記。

          山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資質管理科給南方周末記者的答復是:山東省司法行政網是實時更新的,如果在這個網上查不到,那就可能沒有這個人。

          該查詢系統還提示,2009年全國統一換發律師證后,執業證號以“137”號段開頭;此前的“150”號段執業證號不作為律師身份的證明,致電才可查詢。王潤生的執業證號為“137”號段。

          一名知情人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巴彥淖爾市磴口縣法院的工作人員曾告訴他,網上查不到青銀所,“但這么長時間了,一直沒人把它當事”。

          二所與臨河法院不過幾十米遠。王潤生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他與“無證收購玉米案”一審的兩名法官都相識,“有時候他們法院印不了東西,偶爾過來印印東西”。

          2016年7月,“無證收購玉米案”經媒體報道引發全國熱議。王潤生當時還很納悶:咋就傳出去了?他為此問過法官,法官說,案子被法院當做典型案例上網做了宣傳。“后來又再審,我感覺他(法官)這是搬起石頭

          砸自己的腳。”

          裁判文書網顯示,王潤生還以巴彥淖爾148協調指揮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二所法律服務工作者身份,在內蒙古代理民事、行政案件33件,判決起止時間為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

          從時間上看,王潤生交互使用著律師、法律工作者兩個身份。

          對于專職律師是否可以在法律服務所任職,上述山東省司法廳及律協兩機構的答復一致:不行。“專職就是這個意思,要不怎么叫專職律師呢?”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簡稱“法工”)是在上世紀70年代末萌芽、80年代發展起來的職業。彼時,中國的律師制度尚不完善,律師奇缺,為了填補農村、城鎮的法律服務空白,一支特殊的法律人隊伍建立起來。

          “他們是特殊年代的產物,”巴彥淖爾市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很多法工都是退休的公檢法人員,而最近十幾年,過司法考試的做律師去了,有些歲數大的干不動了,巴彥淖爾的法工只出不進越來

          越少,現在還有一百多人。

          沒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工,多在基層法律服務所、鄉鎮法律服務所或司法所執業,手里拿的是《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據上述工作人員介紹,與律師相比,法工執業受到三大限制:只能接當地人的案子,“好比你是臨河的法律工作者,當事人必須也是臨河的”;報酬標準參照司法部針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規則,與律師收費完全不同

          ;不能從事刑事辯護。

          三條老規矩,有兩條早已被時代淘汰。法工的收費標準已突破司法部的硬性規定,“不然連調查取證、開庭的車馬費都不夠”;實際接案時,也會有人打破地域方面的限制,基本沒什么人會管。

          唯一剩下的,便是不能為刑事被告人辯護。上述工作人員說:這是一刀切,絕對不允許,只有律師才能接刑案。

          南方周末記者還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到了兩份刑事判決書,陜西丹鳳縣、貴州黎平縣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分別成為故意傷害案、危險駕駛案中被告人的辯護人。

          會不會是當地律師稀缺由法工頂上?上述工作人員解釋,如果某個地方律師特別稀缺,國家會調配一部分律師去進行法律援助。這樣的事,巴彥淖爾就有過,從市區臨河調律師到相對偏遠的烏拉特中旗接案。

          在臨河法院旁邊、二所斜對面,還有另外幾家法律服務所。一個房間里,一名四五十歲的女性法工正為來訪者解答與離婚相關的問題。她的名片上印著“法律本科”及資格證號。

          當南方周末記者詢問,這是什么資格證號時,她說,“就是我們工作用的證”。那是律師?“不是,我們和律師的區別就是不能代理刑事案件。”至于是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等,她只字未提。

          在許多法律專業人士眼中,法工的地位非常尷尬,“只能吃律師吃剩下的”。尤其在城市,提到法律、打官司,大家第一想到的都是律師。

          “大概90%的人不知道還有法律工作者這么個職業,”上述巴彥淖爾市司法局工作人員說,他們碩果僅存的服務市場,絕大部分都在農村、鄉鎮等地區。

          因為“無證收購玉米案”,眾多媒體趕來采訪王潤生。“記者來都是先找我,再找他(王力軍)”。他曾拒絕了內蒙古電視臺的采訪;當一名報社記者希望與他合影時,他同樣婉拒,“我不想出名,我就是平

          民老百姓出什么名?我就想平凡地生活。”

          (南方周末實習生席莉莉對本文亦有貢獻)

          上海非法經營罪律師

          1.偵查階段,每件收費5000—10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5000—10000元。

          3.一審階段,每件收費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符合當地法律援助條件的非北京市區案件,在上述標準內下浮。

          (二)二審、死刑復核、再審、申訴案件以及刑事自訴案件按照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三)一個律師事務所代理一個案件的多個階段,自第二階段起酌減收費。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幾個罪名或者數起犯罪事實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取。

          下列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費標準的5倍收費:

          (一)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律師辦案時間明顯多于同類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難專業問題,對律師專業水平要求明顯高于同類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向辦案單位交納的鑒定費、資料查詢費、復印費等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異地辦案交通費、住宿費等差旅費由委托人承擔,根據實際的花費據實結算,實報實銷,也可以協商一定數額包干。

          律師回答僅參考

          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

          我國《刑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并非所有非法經營成品油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非法經營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柴油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3條2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只有汽油,沒有其他成品油。汽油屬于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汽油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是:“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個人非法儲存柴油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居住場所等具有火災安全隱患的場所內存放汽油,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理解各異,有的入罪,有的出罪

          在2015年國家將柴油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前已經生效的9件判決中,其中有1件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人所經營的柴油,不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剩余8件生效判決都認定非法經營柴油構成非法經營罪,經營金額從6萬至40萬不等,但是量刑都比較輕,有的單處罰金,剩余都被宣告緩刑。

          在2015年國家將柴油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后,理論界和實踐中對與無證經營柴油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持肯定態度。

          (二)證據體系不同

          在2015年之前的生效判決中,證據體系都比較簡單,有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書證等;有的包含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書證、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勘驗筆錄等;有的證據體系包括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汽油、柴油檢驗報告等,但是都沒有進行柴油閉杯閃點鑒定。

          2015年5月1日新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目錄》規定將閉杯閃點小于等于60度的柴油作為危險品。但是在2015年之后的生效判決中,仍有部分法院沒有做柴油閃點鑒定,而是直接依據柴油國標規定的柴油閉杯閃點標準作為是否入罪的依據。

          三、分析原因

          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全國各地各部門對于非法經營罪中“專營、專賣”的認識不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對于柴油是否屬于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沒有統一意見。大多數專家認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由國務院頒布的,屬于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柴油的行為并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違反的是《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而《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是商務部頒布的,僅屬于部門規章。

          但是有的觀點認為2006年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根據2004年國務院公布的《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作,其中規定對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的經營資格由商務部進行審批,并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商務部2006年的《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其實是對國務院決定的細化,屬于國家規定的一種。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不僅在山東省,在全國范圍內對非法經營柴油這一行為都有不同的裁判。

          四、總結辯點

          (一)準確理解非法經營罪法條中的國家規定

          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國務院規定的行政措施”應當由國務院決定,通常以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制發文件的形式加以規定。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符合以下條件的,亦應視為刑法中的“國家規定”:(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同相關行政法規不相抵觸;(2)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國務院批準;(3)在國務院公報上公開發布。

          2006年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對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成品油的經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非法經營柴油就是違反了《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不能作為非法經營罪入刑依據。

          2015年5月1日新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目錄》第1674項增加了柴油,規定特許經營,至此,非法經營柴油就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性質之辯——行政違法或違規并不等于刑事犯罪

          筆者認為,非法經營者的刑事違法性是行政違法性的充分不必要條件,即刑事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規定,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而非法經營罪的關鍵是如何理解國家規定,所以在辦理非法經營柴油案件中,首先確認柴油是否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一般非法經營柴油案件,往往經營期限跨度長,對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非法經營柴油行為,由于沒有相關國家規定予以明確,不能作為非法經營罪入罪評價,只能進行行政處罰。進行非法經營石油案件辯護時要注意國家規定的變化,準確劃分違法時間節點,從而判定是否夠罪。

          (三)情節之辯——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額是關鍵

          非法經營罪,要求犯罪情節必須達到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一般以非法經營額和非法獲利額為標準,但是非法經營柴油行為,國家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對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把握充分體現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筆者建議要結合行為人實施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是否給破壞了現行經濟秩序,是否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角度來辯護。

          (四)證據之辯——柴油閉杯閃點的鑒定是重中之重

          閉杯閃點:“閃點”是指可燃性液體表面上產生的蒸氣與空氣的混合物在試驗火焰作用下發生閃燃時的最低溫度。表明了可燃液體發生爆炸或火災的可能性大小。閃點越低,越易被點燃。“閉杯”是指閃點標準測試方法為閉口杯法。

          2015年5月1日新實施的《危險化學品目錄》規定作為危險品的柴油閉杯閃點小于等于60度。而2013年2月27日實施的車用柴油IV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147-2013規定,2015年1月1日實施車用柴油IV技術要求和實驗方法顯示,0號、5號、-10號柴油閉口閃點不低于55度。2016年12月23日實施的車用柴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147-2016規定,國IV、國V、國VI車用柴油技術要求和實驗方法顯示0號、5號、-10號柴油閉口閃點不低于60度。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涉案柴油的閃點確認,不能依據不同柴油國標規定的閉口閃點來作為定案依據,要以閉杯閃點的鑒定意見作為依據,而且還要著重審核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及鑒定流程等。

          (五)對適用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辯護

          根據最高院指導案例即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筆者認為在適用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時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不僅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也要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適用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條件是當事人的行為與前三項列舉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并且具有刑事處罰性的必要性。

          非法經營罪是刑事案件還是經濟案件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屬于刑事案件。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述非法經營活動,從而構成犯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請律師要花多少錢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外貿主管部門對企業頒發的可以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確認資格的文件。這類案件在犯罪行為、犯罪要件構成以及犯罪金額的認定上存在很多爭議。你可以問問處理這類犯罪比較專業的律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常晟律師,都是國內處理這類犯罪比較專業的團隊。

          可以去上百度看看。

          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的介紹,今天就講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篇文章,更多關于非法經營罪刑事案件律師(非法經營罪律師辯護)的相關知識,我們還會隨時更新,敬請收藏本站。

          相關推薦

          更多
          bt天堂资源种子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