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什么強律師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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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0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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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上海的律師竟然如此德行自2003年為征地動拆遷信訪至今已有六個年頭,,然而由于個體勢力單薄,,有關部門做了很多偽證,。使得原告多年來信訪沒有好旳結果。08年2月在上海普若律師亊務所,通過咨詢副主任律師徐培國后得知,崇明2003年3月1曰起,拆遷房屋土地補償標準最低為700+30%,而不是300+150元徐培國律師當時說;你可以通過打官司要求得到補償910-450*180=82800元。根據規定你完全可以勝訴的,當時就聘徐培國為仲裁申請代理人。2月18日當即付了5000元律師費,同時簽訂了委托書。08年2月29日上海仲裁委受理了此案。08年3日26日兩被告同時提出了無理的管轄異議。拆遷協議中第十一條規定二種方式觧決爭議。一;向法院起拆。二;向上海仲裁會申請仲裁。此協議由甲方制訂,卻又被他們自己推翻,真是無理至極。在此情況下徐培囯律師不但未替原告辯護,相反卻勸原告撤訴。并代寫了撤訴書,多次勸原告撤訴,原告無奈只好簽字撤訴后徐培國律師說;不退律師費,但可以到崇明法院提起訴狀。4月下旬遞交訴狀后,5月20日左右。接到了法院電話通知說要交訴訟費,原告沒有收到立案通知書,后將訴訟費打入他人帳號并請他人代為轉交。直至08年8月28日才開庭,第一被告未到庭,只有被告的委托律師陳子龍和原第二被告旳法人宋德煊卻成為了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出庭。第二被告拆遷實施單位祟明具建設用地亊務所沒有人到庭。而作為拆迀人的上海上船新東聯船舶有限公司笫一被告到庭了,但是該拆遷人卻是一個有名無實的空頭公司。該公司沒有確切的經營場所,沒有真實的地址,在法院的送達回證上送達的地址卻是于被告公司毫不相干的上海揚樹浦路468號,收件人是舒金美。徐培國律師對此不聞不問,末替原告主張合法的訴訟程序。庭審結束后徐培國律師對筆錄看都未看,簽字后就不知去向離開了約一個半小時。原告在簽字時發現筆錄不全,有利于原告的事實依據沒有記錄,原告當時拒絕簽字要求補漏審判長落下一句,他不簽就不簽好了說完就揚長而去。在此場合,原告沒有得到律師的援助。原告多次打電話問律師在哪里、他也不作答。最后得知被法官私自叫去談話了。這讓原告對本案產生了疑慮,為什么原告的律師在不通過原告的情況下法官要私自叫去談話近一個半小時呢?可見本案有失公正性。08年10月20日判決,判原告敗訴。原告不服,要上訴。因上訴期限的關系,再加上律師費用問題,原告只好讓徐培國代寫上訴狀。在徐培國律師代寫了上訴狀之壓,原告一直通過打電話,直接到二中院等方式詢問其二審立案進展情況,圴沒有消息,一直答復說;還沒有立案。直到2009年1月13日原告突然得到消息,自己的案子早已被判了。徐培國說;12月23日判的,可是直至2009年1日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還說沒有立案,直至09年1月16日二中院的立案庭,信訪處的電腦里經査閱都沒有二審的立案紀錄。可是奇怪的是,該案在08年12月23日就已判決了。而且此立案,判決,是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旳。出現這種情況,不知是二中院的電腦出了問題,還是公開,公平,公正,在二中院法官旳身上出了偏差。后經查實,律師徐培國在未獲得原告簽名委托下,私自偽造了一份委托書,上有原告的簽名,且是特別授權代理原告的二審整個訴訟活動。經查閱二中院的卷宗里,徐培國不替原告舉證,卻反幫被告。把東方網2003年9月20曰公布的,其中崇明規定2003年3月1日起適用的,故意說成是該規定是2004年適用,詳見卷宗23頁我們的動遷是03年4月一6月。根據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該動遷地區屬縣城市房屋拆遷,而徐培國故意附和被告的說法,將城市建設的房屋拆遷說成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拆遷公告為證’。又二審卷宗第24頁徐培國在無權代理中將82800元的訴訟清求,故意說成是,被告【已將此款付給了原告】的這樣一個偽證。后經查閱法院卷宗,徐培國不但在二審中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進行了無權代理,徐在崇明法院一審卷宗里的委托書也是偽造的。在一審中,律師不替原告主張訴訟程序和訴訟理由,對被吿旳無理言詞不予反駁。使被告,動遷住宅占地面積94029平方米,而沒有一平方米旳按置房提供,也成了拆遷人這個被告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在一審中開庭時律師讀的是有二個被告旳起訴狀而后來在查閱卷宗時,卷宗里卻是只有一個被告的訴狀,且卷宗里這個被告是一個空頭公司這樣一個事實。空頭公司背后真正的被告是誰只有他們清楚。祟明縣建設用地亊務所這個第二被告,在拆遷實施中處處克扣動遷戶的權利和利益,這次開庭,不但沒有到庭,連二個被告的訴狀也變成了一個被告的訴狀。不知原告的律師是怎么與人操作的?讓人想不明白的是,作為律師,徐培國收了原告的律師費,收費時信哲旦旦的告訴原告肯定能勝訴,然而仲裁立案后,徐培國不但不幫原告,還勾結被告,對被告的無理請求給予支持,多次勸原告撒訴,撤訴后他還說不退律師費。目的是替被告控制原告。一審中的調換訴狀,二審中的偽造委托書,無權代理中故意做偽證,幫被告,,坑原告,徐培國另有企圖,他的所有目的就是要原告敗訴。使人想不通的是;這個自稱當了二十年法官,又是多年老律師的他,是什么力量至使他竟連職業道德而不頋,干出喪失天良,喪失人性的卑鄙無恥的下流勾當。又是什么強大的力量扭曲了懂法的老律師靈魂和法律這座天秤?普若律師事務所的副主任律師徐培國為了不正當的目旳,作出了有損于原告利益的亊情,同時也蔑視了法律的尊嚴和破壞了法律的正常工作,擾亂了司法公正。為此本人認為;徐培國律師己經喪失了一個律師應有的職業道德,不配作一個合格律師,如果讓他的這種行為繼續發展下去,將有損于上海這個國際大都市的形象,有損于律師這個職業隊伍的純潔,不利于國家法律公開,公平,公正,工作的正常運行,有損于法律的尊嚴,有損于人民的利益得到合法的保護。為了維護社會公德,強烈要求上級主管部門,對其行為給予制裁,純潔律師隊伍。2009-5-20日【一個企求法律公正的百姓】
鄧什么強是一位知名的律師,擅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在醫療糾紛中,律師的角色是代表受害者或受傷者,幫助他們維護自己的權益并爭取合理的賠償。以下是關于鄧什么強律師在醫療糾紛中的工作以及他的職責和技能的詳細回答:1. 醫療糾紛的定義:醫療糾紛是指患者與醫療機構(如醫院、診所等)、醫生或其他醫療工作者之間因醫療行為引起的爭議。這些爭議可能涉及醫療事故、醫療責任、醫療過錯、醫療賠償等問題。2. 律師的角色:在醫療糾紛中,律師的角色是代表受害者或受傷者,通過法律手段保護他們的權益并爭取合理的賠償。律師將會與受傷者一起收集證據、分析案件、提出法律訴訟請求、參與調解、代表受傷者出庭等。3. 職責和技能:律師在醫療糾紛中需要具備以下職責和技能: - 熟悉醫療法律: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以便能夠為受害者提供正確的法律意見和代理。 - 證據收集與分析:幫助受傷者收集相關證據,例如醫療記錄、病歷、診斷報告、醫生的聲明等,并分析這些證據以確定案件的可行性和可能的賠償金額。 - 法律訴訟和代理:代表受傷者提起訴訟,并代表他們與醫療機構、醫生或其他相關方進行交涉和調解,爭取最有利于受傷者的結果。 - 專業網絡:建立良好的專業網絡,與醫療專家、醫學領域的法律顧問等合作,以獲取專業的法律意見和支持。 - 方案制定和協商:與受傷者一起制定合適的賠償方案,并與其他相關方進行協商和談判,以解決爭議,并爭取最好的賠償結果。 - 法律援助:在需要的情況下,幫助符合條件的受傷者申請法律援助,以減輕其法律費用負擔。鄧什么強律師是一位在醫療糾紛領域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他的職責是為受傷者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并爭取最有利于受傷者的結果。他需要具備熟悉醫療法律、證據收集與分析、法律訴訟和代理、專業網絡建立、方案制定和協商等職責和技能。
鄧什么強律師是一位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律師。醫療糾紛是指患者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之間因診療過程中的事故、差錯、違法行為等引發的糾紛。這種糾紛可能涉及醫療事故、醫療質量問題、醫療合同糾紛、醫療保險問題等。鄧什么強律師的主要職責是幫助患者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他可能會代表患者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進行協商和調解,以盡量達成雙方的和解。如果和解無法達成,他還可以代表患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鄧什么強律師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專業背景,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他需要了解醫療行業的相關知識,掌握醫學術語和診療流程,以便準確理解和分析患者的情況。他還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和談判技巧,能夠有效地代表患者與對方進行交涉和爭議解決。鄧什么強律師作為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律師,致力于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解決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之間的糾紛,并確保他們獲得應有的賠償和補償。
一般通過和解和糾紛進行處理和解分為兩種:一是與醫院談判解決;二是行政途徑解決。訴訟(一)訴前準備:1、咨詢接待:醫療糾紛案件與其他案件相比較而言,專業性比較強,需要求患者帶全相關醫療文書。如初步判斷勝訴可能,可建議當事人先做因果關系鑒定,再到法院立案。2、保全證據:包括復印封存病歷以及保全實物證據。封存病歷時注意封存袋一頭一尾都要貼上封條,并要求醫療機構出具封存證明;對于疑似輸液、輸血或藥物等實物引起不良反應的情況,應及時封存。3、尸檢:尸體解剖的目的主要是查明死因,尸檢過程可以申請法醫參加;死者家屬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但要注意,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4、分析案情:主要從醫院及醫務人員資質、病歷的真實性、患者損害后果產生原因、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藥品及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著手。(二)訴訟過程1、鑒定:鑒定時間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法定期限年內。患者死亡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法定期限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醫療鑒定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傷殘等級鑒定、“三期”鑒定、文書鑒定、拆封鑒定、藥物質量檢測、醫療器械質量檢測、尸檢、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關系鑒定等十幾項鑒定。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技巧(1)案由的選擇,涉及醫療糾紛案件的案由還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等。(2)訴訟時效,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分為絕對時效和普通時效。最長訴訟時效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1年。(3)特殊的證據規則醫療侵權案件適用“舉證倒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是由醫院承擔,醫院只承擔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4)證據的提交和質證在證據交換階段,律師應當注意查明醫師資質,病歷的完整、真實及合法性問題。醫療糾紛案件中,對鑒定結論的質證應當作為重點,主要針對鑒定書涉及的責任程度、傷殘等級以及醫療依賴等問題。在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時,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醫療鑒定進行更為專業的質證,這將為提高庭審質量提供專業幫助。(5)法庭辯論:在事實調查結束以后進行法庭辯論,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社會影響面大,代理律師應當充分的意識到這一點,要注意把握庭審氣氛,將當事人引導到一個比較理性的層面發表辯論意見,這樣才能維護當事人最大的合法權益。醫療糾紛按照民事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解決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本人浙江執業的律師,原三甲醫院ICU醫生十余年,我來說句實話。遇到醫療糾紛其實很多情況下打官司不是個好選擇,醫療官司各種成本真的太高,你隨便去搜索一個醫療侵權訴訟的判決書,仔細讀一下就會發現,從醫療損害發生的時間點,到拿到判決書的時間點,平均都過去2-5年不等,算上二審、再審,還有更長的。我平時接到各種醫療糾紛咨詢,大概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不適合打官司的,我會告訴當事人。有的一聽情況就知道,有的看當事人拿來的資料就可以判斷,明明醫院沒過錯的案子,你就是神仙來代理打官司也是不會贏的。但是當事人拿來的醫療資料是不是完整、真實,可以用于分析,這個倒是關系很大的。如果根本就不適合打官司,律師為了賺全程委托訴訟的錢,就支持當事人去打,最后當事人只能打落牙齒和血吞,這種手段一般不專業的、急功近利的律師會搞,還有一種就是司法黃牛,根本不是正經律師。有些案子是明顯的醫方過錯,我打個比方,你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患者出現危象,而值班醫生不在場,患者得不到搶救死亡的,這種官司當事人自己直接去法院起訴就只要態度堅決,法官那里跟的緊一點,多問問,法官也會大概教你一些流程的知識的,一般都能拿到相對公正的結果,或者在醫方過錯明確的情況下法官會組織調解。這種情況請專業律師,或者不請專業律師光是請個萬金油律師,或者直接自己上,都差不多的,犯不著浪費那個錢,誰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我說句實在話,當事人畢竟是弱勢群體,自己去法院打官司,法官也不敢隨便亂來,昧著良心做事情是會被當事人盯牢的。當損害結果很嚴重,醫療過程確有蹊蹺,但是你苦于沒有專業知識,沒有能力與醫院在法庭和鑒定機構抗衡時,你才真正需要一個專業的醫療律師。你可以通過網絡、通過熟人朋友介紹,這些都是用來建立一個初步入選律師名單庫的可行方法,然后別忘了現在是大數據的時代,你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通過輸入律師名字查詢這個所謂“專業律師”有沒有一些擺得上臺面的醫療勝訴案例,有沒有真正給當事人賠到過錢,這個才是完全做不了假的。專業醫療律師全國范圍內都很稀缺的,如果你能在本地,或者說省際范圍內吧,找到一個真正靠譜的專業醫療律師,那恭喜你邁開了成功維權的第一步。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動幅度:20%但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爭議標的額的以下費率實行分段累計收費:1、10萬元以下標的前期收取5千元律師費用,案件勝訴后,依據勝訴后或調解結案后的標的扣除當事人按比例應當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以及前期律師費,另外提取15%作為律師的勝訴提成。如判決總標的低于1萬元的,乙方不收取勝訴提成(調解或和解結案的仍然按照15%的比例收取勝訴提成)。2、10萬-50萬元標的前期按照國家下發的關于律師費用收取標準計算,如10萬元標的收取6-8千元律師費。20萬元標的收取11000-14000律師費。案件勝訴后,依據勝訴后或調解結案后的標的扣除當事人按比例應當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以及前期律師費,另外提取15%作為律師的勝訴提成。如判決總標的低于5萬元的,乙方不收取勝訴提成(調解或和解結案的仍然按照15%的比例收取勝訴提成)。3、50萬元標的以上前期收取律師費20000元。案件勝訴后,依據勝訴后或調解結案后的標的扣除當事人按比例應當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以及前期律師費,另外提取15%作為律師的勝訴提成。如判決總標的低于20萬元的,乙方不收取勝訴提成(調解或和解結案的仍然按照15%的比例收取勝訴提成)。什么是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醫療糾紛處理流程(一)醫療糾紛初起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并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后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后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準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5、專家討論。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后,討論結論于會議后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四)法院訴訟1、醫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干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1)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于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2)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四)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責任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系,并對不良結果起決定作用的人員。由復雜原因或多環節因素而產生的醫療糾紛、醫療差錯,根據有關人員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法律依據:《律師收費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法律分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師事務所,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