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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律師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196人瀏覽 2023-10-24 04:40:05

          6個回答

          • 最佳回答
            右行路人
            右行路人

            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和義務如下:1. 權利: a. 辯護權:刑事辯護律師有權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保護被告的權益,包括聽取被告陳述、準備辯護策略、提出證據和辯論,以及代表被告向法庭提出抗辯意見等。 b. 參與權:刑事辯護律師有權在各個階段參與案件,包括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和執行階段,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受到保護。 c. 證據調查權:刑事辯護律師有權調查證據,并可以要求搜集、保護和呈現有利于被告的證據。 d. 保密權:刑事辯護律師有權保持與被告之間的通信和信息的機密性。 e. 言論自由權:刑事辯護律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可以就案件、法律問題或司法體制發表意見。2. 義務: a. 忠實義務:刑事辯護律師有責任忠實地代表被告,按照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執業,堅決捍衛被告的合法權益。 b. 保密義務:刑事辯護律師有責任保護與被告之間的通信和信息的機密性,不得泄露涉及被告案件的敏感信息。 c. 公正義務:刑事辯護律師應該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辯護,不得故意維護無辜的被告或故意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d. 盡職義務:刑事辯護律師有責任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力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包括調查證據、準備辯護策略、提出合理的辯護意見等,以最大程度地保護被告的權益。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是為了確保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和實現,而義務則要求他們忠實、保密、公正地代表被告,并盡職盡責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 Anmol?
            Anmol?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托或授權范圍內的一切權利;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 衛子
            衛子

            在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權利: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8.有申請周取新證據的權利;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12.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司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提出控告的權利;13.有獲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義務:1.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屬守律師的工作紀委和職業道德規范;2.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不得與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4.對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5.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6.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守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7.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 絨花
            絨花

            問題一:律師的義務和權利 30分 一、你的題目有點大,回答可細可粗,下面回答細點的,但內容也長,請耐心: 二、先回答什么是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于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復制,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律師,有權在監管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與他們通信。 4、出庭時間受保障的權利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應當給律師留有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 (2)律師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有權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3)人民法院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律師到庭履行職務,不得使用傳票傳喚律師;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4)改期審理的案件,再次開庭也要為律師留出適當的出庭準備時間。 5、拒絕辯護權與代理的權利 是指律師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拒絕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代理人的權利。 (1)律師在辯護或代理活動中都可以行使拒絕權。 (2)律師有權行使拒絕辯護和代理權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項違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③委托人隱瞞事實;④有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如律師因生理和精神狀況破壞了律師代理該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師人格的,嚴重破壞了二者之間的誠信關系的。 6、法庭審理階段諸項權利 根據我國訴訟法律的規定,律師在法庭審理階段主要享有下列權利: (1)、發問權。即在庭審過程中,經審判長許可,律師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或者被告人發問的權......>> 問題二:執業律師有哪些基本的權利和義務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主要享有以下幾項權利: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 4、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 5、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不受侵犯; 6、律師擔任民事訴訟一方代理人,享受當事人委托或授權范圍內的一切權利; 7、律師有獲取承辦案件的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 二、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以下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問題三:律師在律師事務所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百度上面的律伴網可解決你的問題 問題四:法律賦予律師什么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律師的權利 一、概念 律師的權利:是律師依法享有獨立執業的保障,是指國家法律賦予律師的,在其執業活動中及執業有關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二、律師的權利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的權利主要指律師的人身權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兩大部分。 (一)律師的人身權利 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其內容應包括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住宅和辦公地點不受侵犯;律師的名譽權不受侵犯等。對于侵犯律師人身權利的行為,應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律師的執業權利 規定律師執業權利是保障律師順利執業的前提,《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時的有下列權利: 1、閱卷權 指律師從事訴訟業務時,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權利。 我國律師法第30條規定,律師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律師可以查閱本案的有關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闡明: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未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所進行鑒定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律師參與訴訟的閱卷權包括以下內容: (1)、在查閱卷宗材料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具體規定的聯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規定:①律師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關機關查閱所承辦的本案的有關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師可能查閱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以及事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 (2)、律師閱卷,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師閱卷的場所。 (3)、律師閱卷可以摘錄、復制,摘錄的材料存入律師事務所的卷檔。 (4)、保密。 2、調查取證權 是指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案情、收集證據的權利。 《律師法》第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 (1)律師承辦法律事務,享有調查取證權,是律師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保障。 (2)律師在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征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 在這一點上,我國的有關法律之間是不協調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調查收集證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3)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見上條)。對于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不應當向律師簽發準許調查決定書,讓律師收集、調取證據。 3、會見權、通信權 指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 問題五: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律師作為辯護人,他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的意見,維護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辯護中必須依據事實和法律履行辯護職責,提出有充分說服力的材料的意見。材料來源一般由(1)正確運用司法機關偵查,調查的材料。(2)同被告人會見及通信中獲得的材料。(3)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研究,獲取的材料.辯護人沒有偵查權.辯護人非法使用偵查手段獲取的材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對于在實際中律師作辯護人時,對被告人進行教育,促使他端正態度,坦白交待,認罪服法,收到良好效果,這實際上與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是完全一致的。 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對于被告人沒有向司法機關交待的罪行應當 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如果在閱讀券或是向民法院了解案情時,發現被告人隱瞞了重要罪行,或是在自行調查中發現了司法機關坦白交待,否則律師可以拒絕接受委托或解除委托.但絕不允許向被告人泄露司法機關或律師本人掌握的有關情況.(2)如果被告人主動向律師陳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律師要鼓勵被告人向司法機關坦白交待,爭取從寬處理.如被告人拒絕向司法機關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進行辯護,不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和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辯護律師可以查閱和摘錄本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和證據材料.律師閱卷,法院應當給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閱卷的處所.其他辯護人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 3.辯護律師可以與的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可以賃法律顧問處的工作以及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在看守所或其監管場所會見被告人,看管場所人員要注意方式,盡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談話的內容,以免影響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4.辯護律師可以持法律顧問處的介紹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訪問,調查本案案情;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5.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對開庭日期的確定,應當留有辯護人準備出庭所需要的時間.辯護人有權申請法律延期審理,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的結案時間內予以考慮。 6.在法庭審理階段,辯護有權參加法庭審理,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也可以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和被告人發問;可以對當庭宣讀和出示和各種證據材料提出質證;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等等. 7.凡屬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附起訴書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轉交辯護人,第一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依法堤起抗訴,也應附書副本交由法院轉交辯護律師,凡有辯護律理由參加的案件,第一審和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發給辯護律師副本。 8.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前,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會見被告人,詢問對判決,裁定的意見,經被告人同意,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9.辯護人發現被告人隱瞞重大罪行,經辯護人耐心教,指明利害,仍不肯坦白交待的辯護人可以拒絕繼續為其辯護。 10.辯護律師在接受委托和指定為辯護人以后,除非被告人堅持拒絕讓其繼續辯護以外,就有義務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并負責到底。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護,不充許偽造證據或者串通被告人弄虛作假,曲解法律對抗審判,逃避懲罰.對在辯護中接觸到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有義務嚴格保守秘密,交有義務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 問題六: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權利:調查權、查閱案卷材料權利、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權利、拒絕辯護和代理的權利、律師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權利。 義務:1、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義務。   2、不得無故拒絕辯護和代理的義務。   3、提供法律援助義務。   4、保密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承辦特定案件的義務。  《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三十六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義務。  7、不得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利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8、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   9、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0、不得妨害作證。  《律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11、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 問題七:聘用律師律師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0分 律師的權利即當事人的義務是收取律師費用,要求當事人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出示相關證據,當事人的權利即律師的義務即代理案件過程中盡職盡責,誠實守信為當事人服務,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代理事項等。 問題八: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非專業,執行主任貌似合伙律師所才有的稱謂。需要看他們合伙協議中如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外人無從得知的。而且外部責任首先由律師所承擔責任,并且由合伙人來承擔連帶責任的。 問題九:律師的權利與責任有那些? 一、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權利: 1、律師有權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地行使辯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3、律師庭前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4、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憑此,了解案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 5、律師有權進行調查取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6、律師有權參加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經審判長的許可,可以對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有權申請延期審理;有權對公訴人不正確的發問方式提出異議,請求審判長予以制止;有權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有權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發表意見,進行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反駁控訴,也有權與公訴人、代理人相互辯論。 7、有權經被告人同意,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8、有權獲取法律文書,了解案件處理結果。人民法院應將起訴狀副本按時送達辯護律師,以便其根據指控,準備應訴;判決宣告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送達辯護律師。 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同時履行的義務: 1、律師應當保守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2、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3、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4、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一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5、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6、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7、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害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8、律師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或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1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 高一
            高一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1、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權利:(1)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干涉的權利;(2)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3)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4)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5)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6)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7)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8)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9)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10)有拒絕辯護的權利;(11)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12)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13)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14)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15)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16)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17)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18)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2、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1)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2)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3)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4)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5)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6)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7)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 小雯雯.
            小雯雯.

            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第四十三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四十五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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