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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咨詢拆遷律師動遷

          186人瀏覽 2023-10-24 04:24:05

          6個回答

          • 最佳回答
            賢者非犯
            賢者非犯

            咨詢拆遷律師動遷的具體步驟如下:1. 確定需求:首先需要明確自己的需求,比如拆遷安置、補償、協商等方面的問題,以便向律師提出具體的咨詢問題。2. 找到合適的律師:可以通過親友推薦、律師事務所網站、法律咨詢平臺等途徑找到合適的拆遷律師。選擇擁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律師,最好是熟悉當地拆遷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專業人士。3. 預約咨詢:通過電話、郵件或在線預約等方式與律師事務所聯系,預約一次面對面或電話咨詢。提前告知律師你的咨詢需求,以便律師能夠做好準備。4. 咨詢會議:在約定時間和地點,準時與律師面談或接聽律師電話,詳細敘述拆遷問題,律師會針對你的問題進行解答,并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和建議。5. 準備相關材料:律師可能會要求你提供相關證據和文件,如合同、協議、拆遷通知書、土地證、房產證等。準備好這些材料,以便律師能夠更好地為你提供法律幫助。6. 律師費用:咨詢過程中,需要和律師商議律師費用的問題。律師費用的計算方式可能會根據律師的經驗和服務質量等因素而不同,因此在咨詢之前和律師明確費用標準并達成一致是很重要的。7. 合作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和建議,你可以決定是否選擇該律師進行進一步的合作。如果決定合作,雙方需要簽訂相關的委托合同,并明確律師的職責和義務,確保雙方權益。請注意,以上僅為拆遷律師咨詢的一般步驟,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區和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議在咨詢之前詳細了解當地拆遷政策和法律規定,以便更好地與律師溝通和合作。

          • 絕代風華
            絕代風華

            如果房客認為房東未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動遷補償款,則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要求賠償。以下是一些可能有用的步驟:收集證據:房客應當盡可能收集證據,例如動遷補償協議、支付憑證、房屋評估證明、房屋交易合同等。咨詢律師:在起訴房東之前,房客應當咨詢專業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途徑。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房客認為自己有合理的索賠請求,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房東賠償動遷補償款。庭審:如果法院受理了房客的起訴,將會進行庭審。在庭審過程中,房客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房東未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動遷補償款。判決:法院將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如果判決結果有利于房客,房東將需要按照判決結果向其支付動遷補償款。如果房東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具體的訴訟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房客在咨詢律師之后,詳細了解當地法律程序和要求。

          • 聽海868
            聽海868

            在舊房拆遷的評估環節中,與評估公司進行談判可以參考以下步驟:1. 收集相關信息。了解該地段拆遷的原因、規劃用途、拆遷政策以及可能的補償標準。了解評估公司的背景和業務能力,以便在談判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2. 準備相關資料。包括舊房的房產證、房屋的評估報告、家庭成員構成情況等,這些資料可以幫助評估公司更好地了解房屋情況和家庭狀況,有助于后續的談判。3. 確定談判目標。明確自己的期望補償金額和談判策略,例如是選擇現金補償還是房屋置換,是否接受一定的折扣等。4. 保持冷靜、理性。在談判過程中,要保持冷靜、理性,不要被情緒左右,避免做出過激的決策。5. 強調家庭情況。可以向評估公司闡述家庭成員構成、工作情況等信息,以增加獲得更高補償的可能性。6. 了解談判過程。了解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的詳細過程,以便更好地理解評估結果和談判策略。7. 協商補償方案。根據談判結果,協商補償方案,包括補償金額、補償方式等。以上是一般性的建議,具體操作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建議在談判前咨詢專業的律師或咨詢機構,以增加談判的成功率。

          • 石斬仙?
            石斬仙?

            首先看拆遷安置房的性質是什么,按照你說的3-5年不能過戶應該屬于經濟適用房或保障性住房的范疇,先提醒你一下國家有規定如果該類房屋5年后上市交易的話必須補足出讓金等相關費用后才允許過戶(費用不低),在一個你得咨詢一下律師看在國家規定不允許買賣或交易的期限內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建議你在買賣合同中注明在過戶時過戶費用由誰出及賣方必須無條件的和你一起辦理過戶手續,在簽協議的同時讓他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購房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明,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 草莓味軟萌妹子
            草莓味軟萌妹子

            主講人:雷敬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企業拆遷,現在法律上稱“企業搬遷”,主要指涉及企業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所謂大型企業這里并沒有一個清晰的劃分概念,主要特指占有土地較多(比如30畝土地以上)或合法建筑物面積比較大(比如1萬平米以上)或拆遷中涉及補償金額比較高(比如1億以上)的企業。之所以把大型企業拆遷項目和一般企業拆遷項目區分開來,是因為在實務當中,大型企業拆遷項目和一般企業拆遷項目的談判籌碼、運作思路和法律服務內容是有很大差異的。大型企業由于占有土地比較多、合法建筑面積比較大、補償金額比較高,因此在拆遷過程中往往具有比較大的談判籌碼,因此并不能用一般法律規定的思維來推進。筆者雷敬祺律師從自己最近辦理的幾件大型企業拆遷項目成功案例中,總結出一些共性的經驗,供大家分享。部分案例上傳在上海動遷法網網站上,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查看。第一、利益最大化的運作方向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大型企業還是小型企業,拆遷過程中的利益最大化,一般指獲得最大限度的補償,總是被拆遷人(被征收人)的終極目標。對于大型企業來說,獲得最大限度的現金補償也是目標,但實現土地置換,重新獲得土地或建筑物,更能實現未來利益的最大化。第二、拆遷評估權的爭取按照法律規定,選擇評估公司的游戲規則是政府部門指定5家有影響資質的評估公司,被拆遷企業只能在指定的5家當中選擇其中1家。從規則制定的本身來看,已經把評估結果的空間堵死,無論如何選擇,評估結果都在可控范圍之內。小型企業拆遷無法突破固有的規則,按照法律規定的套路推進,很難獲得理想的補償結果。大型企業拆遷項目,由于大型企業本身的資源優勢,使得其在拆遷談判中具有較大的話語權,拆遷評估權的爭取往往是必須的環節。第三、細節決定結果1、法律服務的內容更多。大型企業拆遷項目涉及的法律服務內容和流程都是比較完善的,從與政府的搬遷框架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甚至必要時候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搬遷損失報告的制作等等。2、做好最壞的準備。過程決定結果,在沒有最終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切都存在變數,對于企業來說,必須做好最壞情況的準備,做好不同情況的應對的預案,這樣才能做好心中有數。3、不要遺漏一切可以爭取的損失補償。對于企業拆遷,法律規定的補償很原則,無非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而在實踐操作中,對于企業來說,一切合理損失的補償都可以主張。往往有些損失真實存在,而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可以獲得補償,比如過渡期間重新租賃場地的租金、無形資產的損失等。4、盲目做釘子戶拿不到高補償。釘子戶已經成為中國拆遷中的必然存在的現象,很多個人釘子戶確實以此獲得的高額的拆遷補償。因而,某些小型企業的老板也往往效仿,一開始就放出狠話,不到多少補償死也不會搬走,結果大部分是不如人意的。由于蠻干,他們放棄了很多可以爭取自己權益的機會,也忽視了個人與企業的區別,在中國做企業,特別是要把企業做大做強,受到的牽制還是很多的。大型企業拆遷項目的運作,是要有智慧的。綜上,大型企業拆遷項目的運作,要依法進行,但又不能陷入法律規定的固有思路;要有理有節,不能盲目放棄權利;要有準備,不能放松思想。才能實現企業拆遷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 國產小仙女
            國產小仙女

            一、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法律特征(一)涉訴客體的特殊性。從我國的立法體例來看,城市房屋拆遷問題已經納入房地產法律規范的范疇,它具有明顯的商法性質,和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只有涉訴的房屋必須是被確定拆遷或已被拆遷這一客觀事實的發生,才能引起涉訴主體間相關的民事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二)涉訴法律事實的復合性。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管理”一章中,相繼規范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兩種法律事實,就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兩種情況。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文規定,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涉訴的按民事案件受理,后一種則屬于行政案件。這其中就牽涉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實行行政干預的行政行為: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房屋拆遷裁決。房屋拆遷案件涉訴后不管是以民事案件還是以行政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后,都必須同時涉及到房屋拆遷這一涉訴法律事實相關聯的行政、民事法律關系這一復合法律事實。(三)涉訴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一般來講,進入審判程序的每一個案件主要體現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較明確。但是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現的卻是多重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縱橫交錯。其中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關系,有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的騰房關系,拆遷人與委托拆遷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還有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與被拆遷人、拆遷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錯綜復雜,處理難度十分巨大。(四)涉訴案件社會影響的全局性。執法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要求比較嚴格。城市的發展總是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良性互動中逐漸美化。在城市發展建設這一大局中,房屋拆遷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千家萬戶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我們不能總是靠房屋產權人的覺悟,靠對他的強大政治思想工作來解決問題,在依法治國的在合理補償安置情況下,依法拆遷,靠法律來規范社會的每一個行為是必然趨勢。在這強大的壓力下,如何把握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依法強制執行與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矛盾,就成了我們法律、法官面前的一個坎。城市發展的每一個足印都是與動拆遷密切相關的,每一次拆遷都有可能聯系千家萬戶的,在絕對公平不可能的情況下,如何找準雙方利益平衡的切入點,妥善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盡量不引起被拆遷人的對立情緒,杜絕、防范群訪或越級上訪,不造成負面影響,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二、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房屋產權證是房屋產權的合法憑證”,“凡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與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這已從法律上界定了房屋產權證是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合法依據,被拆遷人持有拆除房屋的產權證的,就應享受法律規定的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對這一點理論上、實踐中都沒有什么爭議。但是對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戶能否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是不是一概否認呢?筆者認為應視情況而定。按照我國土地及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三證齊全,一是土地使用權證,二是土地規劃證,三是城市建筑規劃許可證。沒有這三證,任何一幢建筑都是不合法的,都不能取得房屋產權證,但在城市房屋建筑過程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城市房屋的產權形式表現各異,除了三證齊全的房屋產權形式外,還有一些產權形式,這些產權形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應如何進行,它們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呢?(一)屬于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產權證。上面已經提到房屋要取得房屋產權證,必須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三證齊全,缺一不可。由于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過程中,房產部門要收取一定費用等其他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取得了前述三證情況下,但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房屋所有人(被拆遷人)所享有的拆遷補償安置利益并未對抗任何其他人員、單位的合法利益。他在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時,也不必責令其到房產部門補辦房屋產權手續(因為該房屋三證齊全,房產部門必須予以辦理)。但是對其缺失房屋產權證這一事實,也應適當予以處理,即在補償安置費用中,比照辦證費用的多少予以扣除。(二)屬于違章建筑。如果被拆除房屋沒有任何建筑申報手續,或者雖有一定的手續但是三證不齊全,這些被拆遷房屋按法律規定都屬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這里面又有如下幾種情況。1.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其補辦手續后,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范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范圍。)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被拆遷人也應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為,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后,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建筑了,合法建筑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2.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筑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并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并未將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于該違章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筑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3.建筑物屬違章建筑,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并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了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理由有三:一是房屋產權證是拆遷補償安置的的法律依據,但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是有瑕疵的,系按附加條件補辦的,與一般的房屋產權證當然不可同日而語,被拆遷房屋由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合法建筑當然享受按價補償的待遇;二是被拆遷人建房時違反城市規劃部門規定,未在城市規劃內建筑房屋,現在要拆除,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建筑,當然不可能對其予以安置;三是附加條件的契約性。因為處罰本來是一種行政行為,在處罰決定中載明一定的附加條件又體現民事的特點。在違章建筑本來就應該無條件拆除的情況下,處罰時,考慮各種因素形成的附加條件其實是雙方的一種合約行為。如果載明的附加條件是待城市規劃建設時無條件拆除的話,則被拆遷人不能享受法律規定的任何拆遷補償安置待遇,應無條件拆除。(三)房屋所有權不明,現仍處于不確定糾紛中。在房屋拆遷中,并不是所有房屋都產權明晰,不存爭議。對所有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拆遷中如何進行補償安置,是按照爭議雙方的合意進行補償或安置還是直接由公證機關對補償費用進行公證提存呢。為了闡述這個問題,首先介紹一個案例。劉某爺爺系地主(1954年死亡),解放前在某市置有一面積400㎡房產,解放后一直由政府部門占用(沒有任何沒收或征用手續),1998年3月劉某要求落實政策,將此房產以其名義進行產權登記,某政府部門以解放后一直由其經營管理且已進行修繕改建不同意,釀成糾紛,房屋主管部門稱要雙方打官司確權后才好發證,同年10月劉某起訴。1999年3月該房屋所在范圍進行動拆遷,拆遷人在征詢雙方意見時,劉某要求安置,某部門要求貨幣補償,后為拆遷時間所逼,拆遷人將拆遷房屋全部的貨幣補償金額存于一銀行。1999年12月,劉某與某政府部門在某中院達成協議,各享有200㎡產權。2000年4月,劉某以拆遷人為被告要求對其按規定予以安置,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為此劉某多次上訪。因為折遷房屋時間性要求很強,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要即時作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安置前,房屋所有權爭議雙方難以取得一致意見的,筆者認為還是以產權調換形式予以補償安置好,安置的面積的現有價值應以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基本相等,不然的話,將增加糾紛,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對爭議雙方同意貨幣補償的,則應將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交由公證機關提存。(四)拆除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補償安置。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城區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使用土地,但不得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因此在拆遷中遇有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如何補償安置,筆者認為也應分以下幾種情況區別處理。1.對在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享有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因為被拆遷人在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是經過批準的屬于合法建筑,所以應享受拆遷補償待遇。也因為它是臨時性建筑,當然不得享受安置待遇。2.對超過批準使用期限內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不享有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為該臨時建筑物雖經批準,但超過使用期限后就應認定為非法建筑了,不受法律保護,這點與本文違章建筑里的第二點有點相似,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被拆遷人限期自行拆除,在限期內拆除的,臨時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可歸由被拆遷人所有,超過期限的,則建筑材料殘存價值充抵動拆遷費用。3.對未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并建有建筑物的,完全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任何拆遷待遇。因為這種違章建筑物,沒有任何手續證明,被拆遷人應無條件拆除。拒拆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強制拆除,并由被拆遷人承擔強制拆遷費用。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關系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中的核心內容。盡管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關系性質上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房屋拆遷存在的行政強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相對于拆遷人來說處于弱勢群體地位。有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成了“城下之盟”。如何設置公正有效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盡詳細難以操作情況下,理論界應先行動起來,確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方面的法律規范,因此有必要較詳細認識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法律關系:(一)對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認定。毫無疑問協議的主體是房屋拆遷過程中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拆遷人只能是單位,不可能是個人。但在現實中,對于具備拆遷人資質的單位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能否成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筆者認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房層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是唯一合法拆遷人,這一法律規定具有排它性,說明拆遷人的身份是唯一的;二是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即使具備相應的資質,但它是否具備相應的財力、能力呢。如果不具備,將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無法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三是即使拆遷人的分支機構和接受拆遷人委托的單位經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它所從事的拆遷工作仍是一種代理關系,即代理拆遷人履行拆遷權利義務關系,它所有的行為仍是一種委托人與被委托人之間的關系。被委托人必須以委托人名義從事委托代理活動,從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也由委托人承擔。(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僅在第十三條簡單規定了協議的基本內容,操作難度太大了。大量實質性的規定由各省市區自行制定,極可能造成區域間的不平衡。因此對涉訴房層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根據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協議內容應載明的事項主要應審查是否具備以下幾點:1.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房屋產權證號碼,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遷人家庭結構等。有附屬用房、地下室、附著物的都應列明。同時對房屋內用水、用電、供氣、通訊和其他需列明的重要設施需動遷的,也要在基本情況中注明。2.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情況。不管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為防止拆遷過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況,都應請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層次、建筑面積等基本因素結合行業規定進行評估的情況。3.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要根據被拆遷人的意愿確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非被拆遷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認可。如果是實行產權調換的,還應根據實際情況標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積、地點、層次、戶型結構、朝向、交付時間等。4.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用房地點、面積,搬遷補助費,拆遷補償費用支付辦法等。5.違約責任。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搬遷期限、周轉房過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還可約定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三)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在拆遷中,如何認定私房商住問題,既無法律規定,也無司法解釋,僅散見于地方性規章之中。當前唯一的一個行政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司對河北省沙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中有關問題的報告的復函中規定:“在拆遷中,對房屋非住宅應根據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確定,對房屋的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房屋或經營用房,房屋所有人應向房產局進行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登記。”在這一復函精神下,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臺后,上海市、山東省、重慶市等分別出臺的實施細則中一致采用了“確認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為準;對房產證上末標明用途的,以被拆遷房屋報建時的用途為準。”這一概然性規定,對經營面積計算,變更登記時間(由住宅變更為非住宅)末作規定,仍然難以操作。在拆遷實際中,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且該房實際用于經營并辦理了合法經營證照的,應該以實際投入經營的房屋面積計算為非住宅面積,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其余面積享受住宅補償安置待遇。2.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但該房屋實際上并未投入經營,實際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進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拆遷補償安置待遇。3.房屋產權證登記為非住宅,實際上也是經營用房,但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偷逃國家稅收,末辦理合法經營證照并繳納有關稅費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在工商稅務部門給予了行政處罰出具證明手續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以協商酌情給予補償。4.房屋產權證登記為住宅,但是一直作為經營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續,在房屋拆遷公告前也已經變更為非住宅用房的,應該享受非住宅用房補償安置待遇。在房屋拆遷公告前末辦理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為非住宅的,在扣除變更費用后也應享受非住宅補償安置待遇。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的處理在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又產生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一)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被拆遷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遷,拆遷人起訴要求被拆遷人拆遷的,受案后,拆遷人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門向拆遷人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期限內簽訂了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二)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房屋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安置達成了協議,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當理由而拒不騰遷,經房屋主管部門裁決限期拆遷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作為案件原告,而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是共同被告。在處理上如租賃期限未滿的,則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仍享受有使用權,拆遷人應該尋找周轉房予以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因原房屋被拆遷也應作相應修改。如果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無條件遷讓,并承擔拒遷的法律責任。如未定租賃期限的,應當確定承租人對該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協約一定租賃期限。如協約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但承租人確無騰房條件的,在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可判令拆遷人對承擔人進行安置,由承租人根據承租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付給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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