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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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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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刑法第299條之一)是指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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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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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體要件:本罪系一般主體,即年滿16歲且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本罪不需要特定的目的。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英雄烈士所帶給社會的精神與價值利益。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英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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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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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保護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侵害英烈名譽、榮譽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對于點擊、瀏覽、轉發量較少的沒有造成大范圍傳播等情形,一般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3、英雄烈士是指已經犧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對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體名譽、榮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侮辱、誹謗罪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符合適用公訴程序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但是,被侵害英雄烈士群體中既有已經犧牲的烈士,也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可以統一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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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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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立案標準為:
1、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2、司法實踐中,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應當結合行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數,相關信息的數量、傳播方式、傳播范圍、傳播持續時間,相關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引發的社會影響、危害后果以及行為人前科情況等綜合判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必要時,可以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的規定。
3、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達到入罪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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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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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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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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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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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需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實踐中,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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