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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收非法債務罪

          • 催收非法債務罪概念

            1、催收非法債務罪是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為。

            2、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催收非法債務罪構成要件

            (一)非法債務與非法催收行為的認定

            催收非法債務罪保護的法益為正常的財產交易秩序,故應以債務及催收行為是否破壞這一交易秩序作為評價標準,如:基于嫖娼、賭博等不法原因給付所產生的債務。高利貸產生的債務應該視放貸利率高低而決定,當利率低于民法中規定的標準時,因其未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正常的財產交易,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

            對于訴訟時效屆滿、雙方打賭形成的債務則應排除在本罪規定的非法債務之外,上述兩種情形下的債務屬于正常財產交易秩序下的灰色監管地帶,法律既不明確反對也不鼓勵,故刑法應保持謙抑性。

            (二)暴力、軟暴力行為的認定

            由于本罪保護的法益屬于公共秩序的維度,對于暴力行為的認定,其程度應當是尚不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反抗的效果,被害人依然有作出是否給付錢財的意思自由。如果催收人暴力程度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則應評價為財產罪的暴力手段。對于軟暴力的認定,當催收人實施滋擾、跟蹤等行為時,也應達到足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程度。

          • 催收非法債務罪認定

            (一)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

            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催收非法債務是目的犯,這是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區別。如果是基于逞強好勝、好勇斗狠、低級趣味等尋釁滋事罪的動機,同時兼有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則與尋釁滋事競合,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債務,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軟暴力行為。

            刑法法條規定了三類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即:一、暴力、脅迫;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刑法法條把催收非法債務行為列舉了三項,并沒有規定“等”字,一是限制了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不包括合法的方式和其他不具有人身、財產威脅的方式,比如起訴、報案等。二是在認定情節的程度上有所區別。從情節上分析,三類催收方式行為社會危害性逐步降低,故從行為量化分析,入罪考量因素適當增加。

            (三)催收的必須是非法債務。

            非法債務是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不僅指金錢之債,也包括其他財產等民法意義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其對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錢、財物,也可能對象本身是非法的,如違禁物品。

            催收的債務,法律條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貸行為為典型產生的非法債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僅僅是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只要是違法違規產生的債務,均屬于非法債務。常見的有因吸毒、賭博、嫖娼、強迫等違法行為欠下的債務,這些債務違反了相關法規和公序良俗,屬于非法債務,是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對象。

            (四)催收行為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欠非法債務未還的現象比較普遍,尤其是賭博、高利放貸行為比較多。對于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危害性較小的催收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征,但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此罪。

            目前對于催收非法債務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算情節嚴重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還需要等待司法部門對此作出詳細的解釋。

          •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

            催收非法債務罪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 催收非法債務罪量刑標準

            催收非法債務罪量刑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 催收非法債務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 催收非法債務罪法律意見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催收非法債務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需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實踐中,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催收非法債務罪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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