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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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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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刑法罪名,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行為所要承擔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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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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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高空拋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觀方面:
表現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一般主體,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的,即可以達到該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4、主觀方面:
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故意將物品從高空拋出去。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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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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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入罪標準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界定罪與非罪的總標準。從刑法分則罪名來看,“情節”認定主要表現為六種,如情節較輕、情節嚴重、嚴重情節、情節較重、較重情節以及情節惡劣。在刑法總則部分,“情節輕微”入罪,“情節顯著輕微”不入罪。在分則部分,上述六種情節表現形式入罪,需要排除總則但書“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
二、“情節顯著輕微”中的“情節”是指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直接相關的一切主客觀要素
例如,行為對象、拋物方式、時間、地點以及動機、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節。當然,“多次”拋物是主觀惡性的體現,可以成立“情節嚴重”。《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適用,是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相結合的產物,在綜合主客觀要素進行事實判斷基礎上,再進行是否入罪的價值判斷,是判斷高空拋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標準。
三、體系性入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從體系性角度看,目前認定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需要將因情節嚴重而構成其他處罰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實質上,在排除構成其他罪的情節后,高空拋物罪的“情節嚴重”范圍并不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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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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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立案標準2022
1、存在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2、具體對高空的認定,暫無明確標準。實踐中,高空拋物可能涉及三個不同的法益,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禁止高空拋物的制度規范。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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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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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量刑標準202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高空拋物罪】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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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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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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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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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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