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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越國(邊)境罪

          • 偷越國(邊)境罪概念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 偷越國(邊)境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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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越國(邊)境罪認定

            本罪與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偷越國(邊)境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中國公民、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而軍人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現役軍人。

            2、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而軍人叛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都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軍人叛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我國的軍事利益,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人永不叛國的職責。

          • 偷越國(邊)境罪立案標準

            1、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后偷越國(邊)境的;

            (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熱潮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邊)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 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刑事規章]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一、立案標準

            (六)偷越國(邊)境案

            1、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后偷越國(邊)境的;

            (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熱潮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邊)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釋〔2016〕17號)

            為正確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后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后,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偷越國(邊)境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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