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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概念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在沒有通過正當的手續向相關部門申報審批獲得生產經營許可及報相關單位備案的情況下,私自交易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詳見《易制毒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我國對制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制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制造、運輸、分銷設備、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堿、麥角新堿、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堿、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實施了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準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于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買賣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買賣制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認定

            以制造毒品為目的的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系制造毒品而賣給他人制毒物品的,應當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以走私制毒物品為目的而進行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應當以走私制毒物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不管是其他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還是幫助行為,都應當以其構成的具體犯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制毒物品”

            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法律明文規定的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可以參照《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堿、麥角新堿、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堿、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堿、偽麻黃堿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相當數量的。

            非法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實施走私制毒物品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獲了易制毒化學品,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買賣,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改變產品形狀、包裝或者使用虛假標簽、商標等產品標志的;

            (二)以藏匿、夾帶、偽裝或者其他隱蔽方式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逃避檢查的;

            (三)抗拒檢查或者在檢查時丟棄貨物逃跑的;

            (四)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的;

            (五)選擇不設海關或者邊防檢查站的路段繞行出入境的;

            (六)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托運、寄遞手續的;

            (七)以其他方法隱瞞真相,逃避對易制毒化學品依法監管的。

            明知他人實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第六條【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兩種以上制毒物品,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本條規定的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超出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范圍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經營單位違反規定,向無購買許可證明、備案證明的單位、個人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或者明知購買者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向其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購買、銷售易制毒化學品,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依法能夠辦理只是未及時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且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不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訴。

            為了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而采用生產、加工、提煉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預備)立案追訴。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明知他人實施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為其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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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法律意見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無論毒品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犯罪是性質嚴重的刑事犯罪。所以一旦與毒品掛鉤,便可以選擇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辯護。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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