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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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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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生淫穢書刊罪(刑法第363條第2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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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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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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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本罪:
(1)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2)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家關于出版方面的規定,實施了向他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提供書號的行為。
(3)這一行為,必須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
(4)行為人在提供書號時,并不明知該書號將被用于出版淫穢書刊,即主觀上對造成淫穢書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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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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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
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或者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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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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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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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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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款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 法釋〔1998〕30號)
第九條 為他人提供書號、刊號、出版淫穢書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定罪處罰。為他人提供版號,出版淫穢音像制品的,依照前款規定定罪處 罰。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出版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
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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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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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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