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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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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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條第2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已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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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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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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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屬于規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等。因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于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后,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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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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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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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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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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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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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宗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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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境外存款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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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樣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五)【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六)【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七)【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八)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九)【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十)【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一)【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二)【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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