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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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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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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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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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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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汁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并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人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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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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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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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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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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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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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 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節選】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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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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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這樣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五)【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六)【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七)【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八)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九)【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十)【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一)【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二)【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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