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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概念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構成要件

            罪體主體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行為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這里的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準。

            罪責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于徇私的動機。

            罪量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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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立案標準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自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演職犯罪案件(十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門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2.十M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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