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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概念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認定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和紀念物;(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量刑標準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后果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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