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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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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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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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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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體要件:
主體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本罪主觀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于徇私的動機。
本罪客體要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本罪客觀要件: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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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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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于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對于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第八十六的規定,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 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 的界限在于是否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的認定
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 行)》加以確定。高檢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二條(三十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檔案、考試 成績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 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 劣社會影響的。據此規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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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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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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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418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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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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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三十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或者其他影響招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認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職務便利,幫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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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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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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