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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概念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單位及其人員。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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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認定

            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為。本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偽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偽證罪,其行為人行為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鑒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為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為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后者表現為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行為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標準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 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 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 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二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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