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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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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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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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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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主體要件
是一般主體,(即指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損害財產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占類)身份的標志。
(三)、主觀要件
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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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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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該項針對的是生產、作業中已經發現危險,但故意關閉、破壞報警、監控設備,或者修改設備閾值,破壞檢測設備正常工作條件,使有關監控、監測設備不能正常工作,而繼續冒險作業,逃避監管的行為。關閉、破壞的“設備、設施”應當屬于“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設備設施,如果關閉、破壞與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不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設備、設施,不能認定為本項犯罪。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本項是危險作業罪的核心條款。本條第1項和第3項規定的行為均是具體、明確的,入罪情形清晰、打擊范圍固定。立法過程中,為了解決實踐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形復雜而無法窮盡全部行為方式的問題,同時避免設置兜底條款導致實踐操作困難、打擊范圍過大的缺陷,立法機關在本項并未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作具體限定,以便涵蓋生產、作業過程中各類違反規定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此外,為了合理控制處罰范圍,本項在設置構罪標準時,將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行為人拒不執行作為刑事處罰的前置條件,在給予行政監管部門強有力的刑法手段的同時,也督促行政監管部門履職盡責。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本項規定的是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的行為,針對的行業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安全生產領域,在安全監管方面實行嚴格的批準或者許可制度。一般的安全生產行業、領域有關事項未經安全監管部門批準,不構成本罪。
4、需要指出的是,除符合上述行為方式外,本罪的成立還應滿足“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要件。其中,“現實危險”主要是指,已經出現了重大險情,或者出現了非致人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輕微事故,雖然最終沒有發生嚴重危害后果,但這種沒有發生的原因,有的是因為被及時制止了,有的是因為開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觀原因而未發生,此種“千鈞一發”的危險才屬于本罪規定的“具有發生現實危險”。具體判斷標準有待司法解釋的出臺予以明確。
5、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在執法特別是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調查的過程中,一方面應轉變以往僅對發生致人死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開展溯源性調查、進行法律責任追究的工作思路,更加關注運輸企業或者車輛管理人、所有人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有無本罪規定的危險運輸的情形,以期通過強化日常監管實現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的目的;另一方面,在認定本罪時,應妥善把握好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僅因為運輸企業或者車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就予以刑事處罰,而應根據重大安全隱患的具體情況、是否經責令改正而拒不執行、是否屬于具有“現實危險”的行為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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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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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為: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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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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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一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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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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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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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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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作業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二、危險作業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危險作業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需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實踐中,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危險作業罪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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