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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安全駕駛罪

          • 妨害安全駕駛罪概念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指:

            1、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2、以及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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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安全駕駛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第一款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歲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員;本罪第二款是特殊主體,即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系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者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會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 妨害安全駕駛罪認定

            關于妨害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包括3款內容。

            一、第1款是關于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刑的規定。

            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個別情況下,車輛上的售票員或者安保員也可能與駕駛人發生沖突。

            二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三是行為人實施了對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的行為。“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并不需要行為人實際控制駕駛操作裝置,只要實施了爭搶行為即可。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駕駛人或者輕微爭搶方向盤,并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二、第2款是關于駕駛人員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安全駕駛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犯罪的主體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

            二是行為發生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三是行為人實施了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的行為。這里的“擅離職守”指駕駛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控制車輛,擅自離開駕駛位置,或者雙手離開方向盤等。

            四是行為人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即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駛,車輛失控,隨時可能發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車輛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現實危險。如果行為人只是辱罵、輕微拉扯乘客等,并沒有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宜作為犯罪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三、第3款是關于實施本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何處理的規定。

            行為人實施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如果與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出現了競合的情形,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發布實施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1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應注意區分該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1號) 第1條第1款規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本條規定的妨害安全駕駛罪的關系。

            鑒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該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具有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通常情形中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具有如此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因此,實踐中,對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不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應當按照本罪進行處理。對于個別情況下,行為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均較大,判處1年有期徒刑明顯偏輕,符合《刑法》第114條規定的,可以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 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妨害安全駕駛罪立案標準如下:

            1、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

            2、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妨害安全駕駛罪量刑標準

            妨害安全駕駛罪量刑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妨害安全駕駛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條) 妨害安全駕駛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條)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條)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條)妨害藥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條(《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條)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條)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襲警罪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冒名頂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高空拋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催收非法債務罪

            第二百九十九條(《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取消侮辱國旗、國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條)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條)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條)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取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 妨害安全駕駛罪法律意見

            一、妨害安全駕駛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二、妨害安全駕駛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妨害安全駕駛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需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實踐中,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妨害安全駕駛罪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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