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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概念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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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認定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應注意: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只要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就構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只是實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只有因此造成了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具體認定中,主要應當注意如下幾點:一是從主體上區分。構成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和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和單位,非依法配備、配置槍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不構成本罪。二是從主觀方面區分。構成本罪必須是故意所為,如果是過失所為,則不構成本罪。三是從情節上區分。如將槍支出租、出借給不法分子則屬于情節嚴重,如將民用槍支出租、出借他人臨時使用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四是從槍支的種類上區分。一般來說,出租、出公務用槍的行為危害較大,而出租、出借民用槍支的行為危害較小,對前者一般應以犯罪論處,對后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隨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分在于:(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將配備配置的槍支租借給他人一定時間內暫時使用;后者則是非法出售槍支給他人。前者表現為租或者借;后者表現為出賣。(2)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后者是一般主體。

            本罪與他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在出租、出借槍支時,明知租用人、借用人將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進行犯罪活動而仍出租出借的,對行為人則以租用人、借用人使用租用、借用的槍支所實施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處罰。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立案標準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槍支管理法》第三條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 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 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法律意見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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