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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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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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擅自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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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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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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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本罪屬行為犯。對于擅自行為,只要行為人出于非法銷售目的將制造行為實施完畢即構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將制造的槍支銷售出去則無任何影響。當然,已開始實施了制造行為,但還未制造完畢,如在制造過程中被查獲,則應根據情況構成未遂或中止。對于銷售行為,則必須已將槍支賣出,才能構成既遂,否則應以未遂或中止處理。
本罪與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本罪為特殊主體,且只有依法被指定為制造、銷售槍支的單位才能構成;后者則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個人,還可以是單位。本罪主體具有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只是行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而屬非法;后罪主體則無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資格,主體本身則構成非法。
(2)本罪必須具有非法銷售的目的;而后罪則不論是為了銷售還是為了自用,均不影響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表現為法定的9種形式之一,否則不能構成其罪;后者在客觀方面則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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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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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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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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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傭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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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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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六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二)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條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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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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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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