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恐怖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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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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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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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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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給伙、歃血為盟,稱霸一方,制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于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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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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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恐怖活動罪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有自愿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幫助和為其提供籌集資金、物資的客觀行為。
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行為人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其主觀上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助長恐怖組織實施恐怖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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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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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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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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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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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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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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