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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特定款物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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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于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群眾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于安定群眾生活,以及恢復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這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于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搶險、防汛款用于購買搶險、防汛的物資、通訊器材、設備和其他有關開支。優撫款主要用于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等的撫恤、生活補助,以及療養、安置等。救濟款主要用于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戶、貧困戶的生活救濟;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人的貧困戶的生活救濟;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為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需要,國家臨時調撥、募捐或者用上述專款購置的食品、被服、藥品、器材設備以及其他物資,也屬于作為本罪對象的特定專用物資。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專用款物,如教育經費,也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為,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7種專款歸個人使用的,則應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里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將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

            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1962年3月原內務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撫恤、救濟事業費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對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民政事業費使用管理辦法》,對救災、救濟、優撫等費用的使用原則、使用范圍、預算管埋、財務管理、財務監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規定。對特定款物的使用、發放,必碩嚴格按照該管理辦法進行,否則,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只能是將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樓、堂、館、所;給本單位購買高級轎車、空調器等高檔商品;開辦勞動服務公司等。如果行為人為了個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構成本罪。挪用救災、搶險、防汛、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僅要求 “情節嚴重”,還要求有“重大損害”的結果才追究刑事責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為與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獲取財物行為的性質畢竟不同。通常認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群眾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眾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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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特定款物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六條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 挪用特定款物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 【積極退贓】行為人應當將取得的財物歸還給被害人,財物已經滅失無法歸還或者原物有損的,應當積極照價進行賠償,以免引起更大的糾紛。

            (二) 【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 【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 【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 【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 【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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