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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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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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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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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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給伙、歃血為盟,稱霸一方,制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于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后,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組織,并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于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1)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模大小不等。
(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恐怖組織成立以后,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極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組織者、領導者,有骨干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組織性非常強。
(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后,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進行恐怖活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后,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
(5)恐怖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于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于某些間諜、特務組織,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并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后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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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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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對于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愿參加,方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對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并實際上與其脫離關系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后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并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
(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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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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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1.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的;
2.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對組織及其日常運行負責決策、指揮、管理的;
3.恐怖活動組織成立后,組織、策劃、指揮該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的;
4.其他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積極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1.糾集他人共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2.多次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3.曾因參加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4.在恐怖活動組織中實施恐怖活動且作用突出的;
5.在恐怖活動組織中積極協助組織、領導者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6.其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情形。
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具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的犯罪,又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綁架、搶劫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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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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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2、犯本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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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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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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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為10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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