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藥品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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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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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刑法規定情形之一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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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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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的構成要件為: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單位。主觀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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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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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是具體危險犯,要求行為人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實施申請、生產、進口、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危險,是本罪的成立條件。即造成人體健康嚴重危害不是本罪的入罪條件,而是加重處罰條件。
2、本罪屬于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其中一種行為的,即可構成犯罪。本罪與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之間,屬于法條競合關系,同時觸犯該數個罪名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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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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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案標準為: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實施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綜合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節,認為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危險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的;
(五)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或者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或者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八)編造生產、檢驗記錄,影響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于涉案藥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應當根據境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權利人的證明等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綜合審查,依法作出認定。
對于“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難以確定的,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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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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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一 【妨害藥品管理罪】
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
(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
(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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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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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藥品管理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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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藥品管理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二、妨害藥品管理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妨害藥品管理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需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實踐中,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妨害藥品管理罪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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