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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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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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刑法第141條)是指:
1、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
4、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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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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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侵犯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銷售者和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有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藥品使用單位人員明知其為假藥,而故意提供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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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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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清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與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提供劣藥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三、劃清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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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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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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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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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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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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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三、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需根據具體案情來定。實踐中,符合以下情況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四、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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