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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148條),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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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認定

            在認定本節所規定的犯罪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刑法第140條所規定的是廣義上的產品犯罪,第141~148條所規定的是具體的產品犯罪。第140條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構成該種犯罪;如果所犯之罪是第141~148條規定的關于具體產品的犯罪,即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按照各該條的規定,都要求把足以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作為構成各該罪的條件。但是,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卻不具有各該條構成犯罪所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而銷售金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則按照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具備了各該條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的,當然就已經構成了各該條所規定的犯罪;但是,如果生產、銷售的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同時又符合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數額的,則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同時符合兩種犯罪的構成條件,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所謂造成嚴重后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丑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發脫落等;(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量刑標準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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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經采取了報警措施,建議行為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達成諒解】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積極與被害人一方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盡量彌補受害人一方的損失。

            (二)【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三)【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四)【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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