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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概念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2/14/154025596.jpg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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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認定

            本罪與偽造、變造信用證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信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量刑標準

            l、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四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已失效)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人格權】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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