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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概念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https://imgf.66law.cn/upload/f/201902/14/154025596.jpg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我國實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度,是深化改革、促進競爭、公平稅負和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鑒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關系稅制改革的成敗,所以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可見,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法規,干擾了稅制改革。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于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熒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制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l、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范圍等事項、使用印刷、復制、復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既包括以票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同時也包括以票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與報酬的非典型出賣行為。本罪出賣行為的對象僅限于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如非法出售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所謂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發票,它并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蒙騙他人即可。至于出售的是自已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后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于明知,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認定

            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區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界限。

            偽造有價票證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的行為。其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稅票。其中的稅票是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有價票證與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方式相同。偽造有價票證后,又大量出售營利構成了詐騙罪。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又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本條規定直接定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營利。如主觀方面不具有營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標準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本罪取消死刑處罰。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可分為偽造、出售的數量巨大與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兩種情況。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4、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l00萬元以上的;

            (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對于數量或面額的計算。根據以往的有關司法實踐,如果偽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復計算。如果偽造并出售的不屬于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應累計計算。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六十二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決定》第二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的;(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又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復計算。

              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處理。

              六、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于“數量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已失效)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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