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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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第236條之一)是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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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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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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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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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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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