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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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刪除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適用刑法第236條:即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歡迎點擊強奸罪閱讀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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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條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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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2款),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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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1款),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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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3款),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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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1款),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