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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詢問刑事案件證人(律師可以聯系刑事案件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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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詢問刑事案件證人(律師可以聯系刑事案件證人嗎)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角色至關重要。他們不僅代表被告或辯護嫌疑人,還負責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律師可以聯系刑事案件的證人,并通過詢問證人來獲取相關證據,為當事人提供辯護。

          律師聯系刑事案件證人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證人所知道的有關案件的事實和情況。律師可以與證人溝通,調查證人所掌握的關鍵信息,并根據信息進行相關辯護策略的制定。律師通過與證人的交流,可以了解證人的觀點和態度,并確定其對案件的證詞是否有利于被告。

          律師聯系刑事案件證人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規范。律師在與證人交流時,不能采取欺騙或脅迫的手段,以獲取證人不愿披露的信息。律師必須尊重證人的權利和意愿,并保證證人在供述過程中受到適當的保護。律師還要遵守法庭規則,確保證人的證詞能夠合法有效地被采納和審查。

          刑事案件的證人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所提供的證詞可能對案件的結果產生直接影響。律師在詢問證人時,應采取合適的方式和方法,以便獲取準確的證詞信息。律師可以提問證人,以挖掘出與案件相關的關鍵細節,并通過交叉審問等手段找出證人證詞的不一致性和不可信性。律師還可以要求證人提供書面證詞或相關證據,以支持其辯護觀點。

          律師詢問刑事案件證人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一些證人可能拒絕與律師溝通,或者提供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證詞。某些證人可能存在恐懼、威脅或壓力,使他們不敢或不愿意提供有利于被告的證詞。律師必須確保證人的安全和保護,并盡力爭取證人的合作。

          在律師聯系刑事案件證人的過程中,律師還應考慮到案件的保密性和公平性。律師要保護案件的機密信息,以避免對案件的調查和審判產生不利影響。律師還應確保對所有證人進行公平待遇,不得歧視或偏袒任何一方。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證據來進行辯護,而不是試圖操縱證人或證詞的程序。

          律師可以聯系刑事案件的證人,并通過與證人的溝通和詢問來獲取相關證據。律師在聯系證人時必須遵守法律和道德規范,并確保證人的權益和安全得到保護。律師的目標是為被告提供有效的辯護,并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律師詢問刑事案件證人(律師可以聯系刑事案件證人嗎)

          詢問證人的法律規定是《刑事訴訟法》。

          詢問證人的規定是: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現場詢問證人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證人在被詢問時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的時間一般是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就案件情況以言詞方式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活動。

          哪些人員不能作為證人:

          1、精神病患者。但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間經歷的事實,或者與智力狀況相適應的事實,可以作為證人提出證言。

          2、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對與自己能夠理解的,與年齡相適應的事實,可以作為證人提出證言。

          3、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與證人的地位相沖突,因而不能作為證人。

          4、在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擔任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律師、法警以及參與民事案件的檢察人員不能同時定為該案的證人,因為那樣會造成角色沖突,不利于案件的公正性,也不利于訴訟程序的維護。

          詢問是公安機關了解案情,還原犯罪發生過程的重要手段,刑事訴訟法詢問12小時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觸證人嗎

          律師是否有權詢問對方當事人?這個問題是一個很嚴肅的法律問題。既然是律師參與,一般來說應該是進入了司法程序。如果因案件需要,且對方當事人同意,律師應該可以詢問對方當事人。如果律師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且存在影響案件公正性,個人認為,律師是不能私自詢問對方當事人的。

          律師有權調查取證,但被調查人也有權拒絕配合。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只可以詢問證人,無權詢問對方當事人。

          在法庭上 可以發表質證意見,辯論意見 這些過程中都可以與對方進行詢問溝通。

          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問。

          有的,開庭的時候可以在發問環節詢問對問對方當事人。

          律師可以聯系刑事案件證人嗎

          律師是否可以查詢個人信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是可以憑借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個人信息的。

          有案件受理通知書,律師就可以調取對方個人戶籍信息。

          1.律師有權利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就可以了,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證”俱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涵)。雖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律師自行取證一般是比較困難的,被告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師自己還要承受人身風險。

          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如果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個人信息,律師是需要保密的。但是委托人或其他人如果正在準備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健康的犯罪時,律師是可以如實上報的,不需要予以保密。

          2.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確定是否以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中對法院以職權調取證據的規定模糊,對于不是明顯符合條件的,多采取推脫的態度。而申請一旦被法院裁定不準,當事人又沒有其它救濟途徑。

          3.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去調查取證,多選擇給申請方開調查令的方式。

          但目前調查令只能訴訟代理律師才能持有,當事人沒有權利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有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起訴狀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確定被告,法院寄送傳票等文書、和對方聯系,都需要的。如果有相關線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師到派出所調取。如果實在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但知道聯系方式,可以聯系得上,法院一般會立一個訴調,看能不能做調解,然后通知對方提供。法院不會自行調取的。

          4.律師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查個人信息的,可以根據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向個人或單位查詢個人信息。查詢到的個人信息如果委托人需要保密,是需要給予保密的,但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事實,是可以如實上報的,不需要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刑事案件被告律師可以見原告證人嗎

          法律主觀:在民事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都是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加一的份數提交復印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收到對方提交給法院的證據材料。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也是可以委托律師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在這一規定中,律師的調查取證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律師自行調查取證,另外一種是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會見證人嗎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嗎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見證人條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做見證人的相關信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對見證人是否屬于前款規定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相關筆錄載明的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等材料進行審查。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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