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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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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其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至關重要。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負責為被告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為了規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操作,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旨在保證刑事案件中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律師在接受刑事案件的委托之前應該仔細審查案件文件和相關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情況。律師應該對案件進行全面的了解,包括證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等。只有對案件有充分的了解,律師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辯護。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始終遵守法律的要求和職業道德準則。律師要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但也不能違反法律和道德規范。律師應該遵守法律程序,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干擾司法公正。律師還應該尊重法庭和其他法律參與者,保持適當的行為和言論。

          第三,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應該積極參與辯護工作,為被告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和辯護策略。律師應該主動收集證據,準備好相關的法律文件和辯護材料,并與被告保持密切溝通和合作。律師還應該在庭審過程中積極發言和辯護,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來支持被告的辯護。

          第四,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要注重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律師應該努力爭取被告的無罪釋放或減輕刑罰的結果。律師可以從法律和事實上找出被告的辯護點,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無罪或辯護理由。律師還應該關注被告的和合法權益,確保其受到公正對待和保護。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要保護案件的機密性和客戶的隱私權。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會接觸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和個人資料,律師應該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相關信息。律師還應該遵守客戶的指示和意愿,尊重客戶的隱私權。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該遵守一系列規范和標準,以保證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律師要全面了解案件,遵守法律和職業道德準則,積極參與辯護工作,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保護案件的機密性和客戶的隱私權。只有律師在刑事案件中遵守規范,才能為被告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辯護,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2022

          現在是叫司法考試。考的科目有:\n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n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n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n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規程

          一、起訴、受理階段

          第一條 當事人準備起訴資料。

          1、提交起訴狀,并按被告人數提供訴狀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原、被告住址及聯系方式等。

          2、提交與訴訟請求相關的證據材料并附證據清單。

          3、提交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第二條 立案審查。

          1、起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立案條件。

          2、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二、審前準備階段

          第三條 送達訴訟文書。

          1、立案后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分案到承辦法官,由承辦法官或書記員準備送達相關訴訟文書工作。

          2、承辦法官應當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發送被告,并要求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地址確認書。

          3、被告應當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住址及聯系方式。收到答辯狀后應當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四條 管轄異議。

          1、級別管轄。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的,應當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定。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仍應對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2、地域管轄。被告在法定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予審議,但應告知異議人。

          3、應訴管轄。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全。

          1、訴前保全。申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應當解除保全。

          2、訴訟保全。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申請人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六條 證據交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并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證據較多的案件和當事人申請進行證據交換的案件,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日至開庭審理前組織進行證據交換。證據交換的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委托鑒定。

          1、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八條 庭前調解。

          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愿、合法原則,在案件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庭前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予以確認。

          第九條 確定開庭時間。

          1、法院審理民商事一審案件一般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開庭審理,至遲不超過立案后九十日內開庭審理;有其他情況需要延期開庭的,依相關規定辦理。

          2、確定開庭時間應在開庭三日前以書面傳票方式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公告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委托代理人及訴訟參與人。

          三、開庭審理階段

          第十條 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及勘驗人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自行回避。

          2、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4、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庭審操作規范。

          按照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審規范》及《民(商)事一審案件庭審操作規程》執行。

          四、評議、報案階段

          第十一條 評議報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02]25號)評議、報案,并及時制作裁判文書。

          五、宣判、送達階段

          第十二條 當庭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十日內發送判決書。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第十三條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的,應在宣判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十四條 直接宣判。

          不能采取當庭、定期宣判的,可以在向當事人直接發送判決書時宣判;不能直接送達的,應當通過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及公告送達等方式發送裁判文書。

          六、上訴處理階段

          第十五條 上訴。

          1、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收到上訴狀后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2、一審法院應當及時整理卷宗,并在收到上訴答辯狀后十五日內將全部案卷(附電子卷宗)報送二審法院;當事人未提交上訴答辯狀的,在上訴答辯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報送二審法院。

          七、結案歸檔階段

          第十六條 結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歸檔。

          案件卷宗(附電子卷宗)應在結案后六十日內歸檔。當事人上訴的,應在二審退卷后三十日內歸檔。

          八、審限管理

          第十八條 審理期限。

          1、法院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審計、評估、資產清理期間,中止訴訟至恢復訴訟期間不計入審限;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或同意調解的,庭外和解或調解階段,不計入審限。擴展資料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是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干擾、破壞訴訟秩序,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發生(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并在客觀上妨礙了訴的進行。無論是采取作為的形式,還是以不作為的形式,都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2、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在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前或訴訟程序結束后所實施的行為,不會對訴訟進程構成障礙,因此不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照法律規定采用其他相應措施處理。但是有兩點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1)訴前財產保全中遇有妨害行為時,應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排除,因為訴前財產保全同以后進行的訴訟程序和判決的實現有密切聯系。

          (2)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特點

          第一,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

          第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

          第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案件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外的人例如旁聽群眾。只要他實施了妨害訴訟秩序行為,阻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法律都要對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四,在適用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在適用時,依照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程度輕重不同,既可單獨適用某一種強制措施,也可以將幾種強制措施合并適用。

          參考資料:唐山古治法院網-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流程及時限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如下:

          1.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與代理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2.律師在承辦刑事訴訟業務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必須堅持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律師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律師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費。律師承辦刑事訴訟業務,可以委托異地律師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也可請求異地律師協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異地律師應予支持。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決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或起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南最新

          一,律師應該掌握的信息!1. 確認來訪者的身份及其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2. 根據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實,分析法律關系,確認是否屬于刑事案件3. 案件發生的背景4. 案件基本事實5.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及辦案單位、辦案人員6. 委托人已經為案件做過的工作情況8. 委托人委托律師的目的9. 律師認為應當了解的其他信息二,接受委托!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師向委托人解答法律咨詢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師應當盡快與之討論收費事宜3. 律師不得對案件結果做出任何承諾4. 同一名律師不得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為兩名或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5. 同一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別指派不同的律師擔任辯護人的,須告知委托人并經其同意(掃黑除惡案件尤其注意)6.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7. 律師與當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辯護或代理方案產生嚴重分歧,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除委托關系。解除委托關系后,律師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三,辦理委托手續!1. 律師接受委托,應當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以下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2)委托人簽署委托書;(3)律師事務所開具辦案所需的相關訴訟文書。上述手續,律師事務所應當留存原件或存根備查。律師接受委托辦理刑事案件,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申訴、再審等各訴訟階段由律師事務所分別辦理委托手續,也可以一次性辦理。律師接受“掃黑除惡”案件委托,應當及時分別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機關報備。2. 律師應當在收取律師費之后開始工作3.指定辯護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為案件受理依據,不用簽訂協議四,偵查階段接受委托!1.受理案件時,律師應當盡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況:(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2)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3)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會見時看守所可能會核實或者需要關系證明)(4)案件基本情況(5)委托人的具體要求、目的(6)案件是否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特殊案件(可能會限制會見),注意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限制律師會見現象非常普遍(7)委托人與偵查機關溝通的情況以及他們已經做過的工作(8)偵查機關及承辦人員的聯系方式(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2.偵查階段,律師必備手續:(1) 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2)《律師事務所函》(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4) 律師證伍,審查階段接受委托!1.審查起訴階段接受委托,律師應當了解以下信息:(1)偵查階段時是否聘請過律師,如果已經聘請了律師,該律師已經做過的工作情況,是否還繼續參與訴訟活動(2)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是否已經發生過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的溝通情況(4)審查起訴機關及承辦人員的聯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6)其他信息2.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必備的手續:(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2)律師事務所函(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4)律師證及復印件六,審判階段接受委托!1. 在審判階段接受委托,律師應當了解以下信息:(1)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是否聘請過律師,如果已經聘請了律師,該律師已經做過的工作情況,是否還繼續參與訴訟活動(2)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的時間(3)委托人與偵查、審查起訴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情況(4)審判機關及承辦人的聯系方式(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羈押以及羈押場所、以前會見的情況(6)其他信息2. 審判階段,律師必備的手續:(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2)律師事務所函(3)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4)律師證及復印件七,會見的一般操作規范!1.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了解以下情況:(1)除“三證”外是否還需要其他材料(2)看守所的工作接待時間(3)對律師會見是否有特殊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要提供“三證”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者防護用品(4)會見是否屬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涉黑涉惡犯罪等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準2.對于看守所不不能及時安排會見的,律師應當及時向辦案單位、駐所檢察官、檢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反映,不得與有關人員發生正面沖突3.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后,律師應當把將要會見的情況第一時間通知委托人,并且了解他們是否有轉達問候、交代家務等特別需要律師代辦的原件無關的合法事宜4.律師會見至少應攜帶以下文件材料:(1)委托人簽署的委托書(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專用介紹信(3)律師證原件(個別看守所需要復印件)(4)委托人與嫌疑人的關系身份證明(個別看守所需要)(5)會見模板、筆錄紙、印臺、文具等物品注:受新冠疫情影響,全國各地疫情防控政策調整頻繁,各地對律師會見提出不同的會見要求,建議律師前往外地看守所會見前與看守所確認會見政策,合理安排出行。新冠疫情期間,一般會見要求需持有48小時以內的核酸檢測報告、健康證明及行動軌跡、個人承諾書,甚至個別看守所要求穿著防護服、護目鏡、手套、腳套等防護用品。5.律師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轉達親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候(2)了解并關心他們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3)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安慰、鼓勵(4)了解他們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5)向其介紹案件最新進展,根據法律和實踐對案件程序將來的進展可能進行預計(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6.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重點向其了解下列情況:(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信息等基本情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偵查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辯解;(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自首、立功、退贓、賠償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量刑情節;(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7)立案、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8)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9)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況,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情況;(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11)偵查機關收集的供述和辯解與律師會見時的陳述是否一致,有無反復以及出現反復的原因;(12)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7.會見時應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應階段的辯護方案、辯護意見進行溝通8.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意義和后果9.制作會見筆錄的,應當交其簽字確認10.經看守所同意,辯護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與辯護有關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與辯護有關的文件與材料

          關于“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的具體內容,今天就為大家講解到這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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