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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概念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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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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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本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餛、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 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 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 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響判刑】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影響判刑】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響判刑】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權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響訴訟時間】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影響全案】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合法權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當事人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當事人的權利】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當事人的義務】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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