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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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344條)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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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刑法第342條之一)是指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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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并變更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取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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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該罪已經被取消,并變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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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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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2款),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