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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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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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是指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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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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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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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把握好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管偽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本身是否真實(如買賣的是偽造、變造的軍車號牌等),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本罪。當然,如果偽造、盜竊、買賣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早已過時,則不宜以本罪論處。二是要正確把握“情節嚴重”的標準。具體如何掌握,可參照前文的分析。如果行為人只是偶爾實施了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的,則不能認為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
1.本罪與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的界限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1款規定的,其與本罪的犯罪主體、犯罪客體基本相同,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偽造、盜竊、買賣”,而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的行為方式是非法生產、買賣。二是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武裝部隊制式服裝以外的其他武裝部隊專用標志,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的犯罪對象則是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不包括武裝部隊的其他專用標志。
2.本罪與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的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以及法定刑基本相似或相同,主要區別在于兩罪行為方式的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偽造、盜竊、買賣”,而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則是“非法提供、使用”。此外,從行為性質上看,“偽造、盜竊、買賣”的行為方式與“非法提供、使用”的行為方式具有較大的差異,“偽造、盜竊、買賣”三種行為方式都表明了行為人手段的非法性,而“非法提供、使用”兩種行為方式的共同之處都意在強調行為人發揮了軍用標志的功能與效用。這一點是應當特別加以注意的。
3.本罪與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相同或近似,其主要區別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管理秩序和武裝部隊的信譽,屬于侵害國防利益罪的范疇。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侵犯的客體是警用裝備的管理秩序,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范疇。二是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武裝部隊制式服裝”以外的其他武裝部隊專用標志,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同時還包括警械等。三是行為方式不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方式是非法生產、買賣,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買賣外,還包括偽造、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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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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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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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可見,《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分別規定了本罪的情節基本犯和情節加重犯的法定刑。實施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實施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行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則應當適用上一檔次的法定刑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點與“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的法定刑是不相同的,應當加以區別。
另外,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同時處罰犯罪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至于對單位判處罰金數額的標準或多少,由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2條第2款對單位犯本罪的法定刑采用的是無限額罰金制,司法實踐中一般應當考慮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的數量大小以及情節嚴重的程度再決定。
單位實施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行為的,不僅罰金的數額應當高于非法獲利的數額,而且情節特別嚴重情況下的罰金數額應當高于情節嚴重情況下的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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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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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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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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