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防利益罪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政府和武裝力量征用其所屬的房屋、車輛、場地等作戰所需的物資,能夠提供而拒絕提
-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是指偽造、盜竊、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
-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條),是指在戰時情況下,公民對國家、政府和武裝力量征用其所屬的房屋、車輛、場地等作戰所需的物資,能夠提供而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
對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刑法第380條),是指戰時有關生產、銷售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9條),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刑法第378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