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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概念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9條),是指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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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界限

            二者對象相同,行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場所、財物等,因此,容易發生混淆,但兩者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本罪意圖在于使其受到窩藏,即逃避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查找;而后者則是為了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的勞動力。其客觀上雖有提供財物、住所的行為,但其目的在于使他為自己服務。因此,在有關部門向其查尋時一般不會為其說謊,而本罪行為人則通常會表現為積極給被窩藏人遮蔽。(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為其提供隱蔽場所、財物一般是無償的,并不想要對方提供勞動力加以償還。在行為上,一般表現為暗地里隱藏、幫助其逃跑;而后者則表現為有償聘請他人為自己服務,其不一定為其提供住宿場所。(3)對時間的要求不同。本罪必發生在戰時;而后罪則無這一要求,既可以發生于戰時,又可以發生在平時。有時候,行為人如果出于窩藏的故意,為其提供住處、財物,并讓被窩藏之人提供一些勞動,形式似乎是雇用,實為窩藏,這時就應以本罪論處,而不是構成后罪。

            (二)本罪與窩藏罪的區別

            1、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軍人且為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窩藏;而后者則為明知是犯罪者而決意窩藏。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行為的對象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軍人既可以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軍人,又可以是構成犯罪包括逃離部隊罪或他罪的軍人,而后者則不一定是軍人,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但必須是犯罪人。

            3、時間要求不同。本罪必以發生在戰時為構成必要;而后者則無這一要求。

            4、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屬情節犯,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有構成其罪;而后者則為行為犯,一般情況下,只要實施了窩藏行為,除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都要以犯罪論處。情節嚴重則是其罪的一個加重處罰情節。

            5、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秩序及其兵役制度,進而指向國家的國防利益;而后者則是通過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進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當然,行為人在戰時所窩藏的逃離部隊的軍人如果構成了犯罪,包括其逃離行為已構成逃離部隊罪或具有其他罪行,這時又牽連觸犯窩藏罪,對之應當擇一重罪即后者從重處罰。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窩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窩藏的;

              (三)有關部門查找時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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