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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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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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刑法第378條),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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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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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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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布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布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軍人則以故意 (過失)泄路軍事秘密罪論處。(2)是否針對軍人散布,雖有捏造事實行為,但是僅在幾個親朋好友之間擴散,為顯示自己消息靈通,實際也沒宣揚、傳播到軍隊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3)是否是在戰時捏造并擴散。不在戰時而在平時,雖然捏造了一些事實,如編造軍隊首長偏私愛私,在轉業安置、入黨提干、提職調資等方面違法亂紀,造成人心浮動、軍心不穩的,由于其與作戰利益無關,亦不能以本罪論處。(4)所造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在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的行為,區別在于:(1)所涉及的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有關敵人的情況,又可以是有關我方的情況;而后者行為只能是敵方的虛假情況。(2)所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軍人;而后者一般則是向特定的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專門收集情報的人員予以提供。(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一實施造謠惑眾行為,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且為既遂;而后者為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后果才可構成其罪。行為人捏造虛假敵情既向武裝部隊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擴散而擾亂軍心的,宜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而不實行兩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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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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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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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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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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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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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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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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