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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放俘虜罪

          • 私放俘虜罪概念

            私放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違反戰場紀律,對被俘的敵方人員擅自放走的行為。

          • 私放俘虜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戰場勤務條令》第148條規定,“不準擅自私放俘虜”。私放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 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不利于消滅敵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時獲取敵方情況,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 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放俘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俘虜,即 在戰爭或武裝沖突部隊被抓獲的敵方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我軍對俘虜的處理,要經過甄別、審訊、教育后,區別對待,其中 俘虜的敵軍士兵和下級軍官經批準后可以釋放。私放俘虜,是指未經批準,拉自將俘虜放走,使其脫離我方的控制。這種行為既可以是公開進行的,也可以是暗中進 行的。私放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后,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俘虜逃走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私放俘虜的動機多種多樣、不論出于何種動機,均構成私放俘虜罪。

          • 私放俘虜罪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俘虜也屬于在押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l、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私放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員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管秩序。

            2、犯罪的對象不同,私放俘虜罪所私放的是戰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為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體不同,私放俘虜罪的主體是軍人,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當俘虜因其戰爭罪行被審判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其具有雙重身 份,私放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鑒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雖一樣,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虜罪比私放在押人員罪要重,而且 私放俘虜罪只設了兩個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員罪卻設了三個量刑幅度,實際處刑結果要比私放俘虜罪輕,所以應當按私放俘虜罪論處。

          • 私放俘虜罪立案標準

            凡涉嫌私放俘虜的,應予立案。

          • 私放俘虜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虜是指:

              (1)俘虜中的敵方中、高級軍官;

              (2)掌握重要情報的敵方機要、保密、警衛人員;

              (3)為偵察敵情而專門抓獲的俘虜;

              (4)掌握我軍重要情況的俘虜人員等。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因收受賄賂或貪圖女色私放俘虜的;因私放俘虜暴露我方重要情況的;為俘虜提供逃跑條件或者財力、物力予以資助的。

          • 私放俘虜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私放俘虜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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