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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概念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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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的界限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與遺棄傷病軍人罪都侵害了戰時救護秩序,犯罪的對象都是我軍的傷病軍人,主觀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體也有相同之處,在定罪上 界限不易劃清。其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有所不同。遺棄傷病軍人罪是將傷病軍人丟棄,使其不僅得不到救護治療,而且還面臨脫離部隊的更大危險。而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則僅是使傷病軍人在醫療救護單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傷病軍人脫離部隊和醫療救護單位的危險。

            (二)區分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觀方面,罪過的表現形式不同。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觀上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而醫療事故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觀上出于疏忽或者輕信的態度。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表現為不作為的行為犯,客觀上并不要求造成致傷病軍人傷殘或者死亡等嚴重后果,犯罪對象是軍人,而醫療事 故罪則屬于結果犯,必須造成傷病人員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犯罪行為即可以是不作為的,也可以是作為,犯罪對象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是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或者病情,結合救護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搶救、治療。凡戰時涉嫌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的,應予立案。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殘,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殘廢。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拒不救治,如遺棄病軍人的主觀動機惡劣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拒不救治傷病軍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等。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司法解釋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45條規定的。該條規定:“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49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刑法》第450條規定:“本幸運用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刑法》第451條規定:“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道敵突然襲擊時。

            部隊執行戎嚴任務或者處直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法律意見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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