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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敵叛變罪

          • 投敵叛變罪概念

            ?投敵叛變罪(刑法第108條),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后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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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敵叛變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方面;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四是在戰爭狀態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內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敵人。投敵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產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產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財產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不能構成本罪。外國人策動或幫助中國公民投敵叛變的,應以投敵叛變罪的共犯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投敵叛變行為,不論是基于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受他人策動、勾引、收買或被捕、被俘后經不起考驗而投敵,皆不影響本罪構成。如果行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敵人的,不構成本罪。

            投敵叛變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而與不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偷越國(邊)境犯罪嚴格區別。投敵叛變后,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實行數罪并罰。

          • 投敵叛變罪認定

            本罪與間諜罪的關系

            兩者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與境外有聯系,但兩罪有明顯的區別。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的直接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后罪的直接客體是狹義上的國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2)犯罪客觀特征不同。本罪是投降敵人或投奔敵人,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這是本罪唯一的表現形式,亦即本罪行為人為之效力的只能是敵人,即敵對勢力,包括國內的和國際的。間諜罪的行為內容則包括三種,即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間諜活動任務;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可見,間諜罪的行為人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敵對國家或勢力,也可以不是敵對國家或勢力。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后罪則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間諜罪沒有特定的目的。

            在國內大陸上與海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系,參加其組織,接受其指揮,潛伏在大陸進行顛覆、破壞的,也是投敵叛變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組織是間諜組織,則構成想象競合,應按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罰。

            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關系

            兩罪都存在背叛國家的特點。而且犯罪主體都是中國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區別:

            (1)犯罪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后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投敵叛變的行為,后罪是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獨立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社會主義,后罪故意及目的所與之對立的是愛國主義。

          • 投敵叛變罪立案標準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 投敵叛變罪量刑標準

            投敵叛變罪量刑標準為:

            《刑法》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罪】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投敵叛變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 投敵叛變罪法律意見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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