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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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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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刑法第111條)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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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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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這種行為會直接或間接造成國家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這種行為即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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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刑法第108條),是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后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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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以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論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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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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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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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行為。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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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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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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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