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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煽動分裂國家罪

          • 煽動分裂國家罪概念

            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是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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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煽動分裂國家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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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煽動分裂國家罪認定

            (一)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兩罪的客體是相同的,即國家的統一;兩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國家。但它們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實施的行為不同,本罪是煽動行為,后罪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的行為;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單個人即可構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三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的故意,后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故意;四是犯罪主體雖都是一般主體,但在實施中是有所區別的。本罪的實行者多為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后罪的實行者則多是竊據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當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義分子。 

            (二)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雖然兩罪都實行了煽動行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屬一類犯罪,但它們有如下主要區別:一是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分裂國家,即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后罪是煽動覆滅現存政權,另立新政權。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這一點從上述區別中即可看出。三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后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的問題,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問題。(三)本罪與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體不同,本罪客體屬國家安全的范疇,后罪的客體則是民主權利的范疇。二是行為內容不同,從兩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確表現。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 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目的,實施張帖標語、散發傳單;編輯刊物、發表演說、播放圖像;非法出版、宣傳邪教等行為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此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實際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行為,就應當立案;一般來說,對煽動分裂國家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

          • 煽動分裂國家罪量刑標準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狄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較嚴重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惡重大的以外的,參加犯罪活動比較多或比較積極主動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幾種情況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其中包括被脅迫、利誘而參加的人員。

            本條對上述幾種犯罪分子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參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對所有參加者都可依本條規定定罪處刑,其中雖是參加者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本法第13條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

          • 煽動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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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律意見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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