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amp id="2d4ma"><ins id="2d4ma"></ins></samp>

    2. <progress id="2d4ma"></progress>

      <samp id="2d4ma"><ins id="2d4ma"><ruby id="2d4ma"></ruby></ins></samp>
      <progress id="2d4ma"></progress>
          <progress id="2d4ma"><bdo id="2d4ma"></bdo></progress>

          分裂國家罪

          • 分裂國家罪概念

            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http://img.raoman.cn/image/2023/0905/6fb7f4efc71be54e.jpg

          • 分裂國家罪構成要件

            暫未收錄相關數據!

          • 分裂國家罪認定

            行為人在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的過程中,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何處理,在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應當定數罪,實行數罪并罰;也有的認為,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或者吸收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還有的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具體問題具體處理:行為人在實施分裂國家罪的過程中,如果其客觀行為特征符合其他犯罪的成立要件而構成想象競合犯時,如行為人以分裂國家為目的,指揮所謂的“民族遷徙”、“民族回歸”而非法越境的,則不僅構成分裂國家罪,也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人來說,符合想象競合犯的特征,只能按照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分裂國家罪一罪論處;

            如果行為人勾結外國,指揮所謂的“民族遷徙”、“民族回歸”的,則行為人的行為具備背叛國家罪的性質,如果行為主體符合背叛國家罪的條件,則同時又構成背叛國家罪,這種情況最好也以本罪論處;如果屬于牽連觸犯其他犯罪的情況,如為組織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犯罪活動,故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岐視,激起他們的憤恨與反抗,進而組織他人實施分裂國家活動的,則發生了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牽連的情形,對之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即本罪從重處斷;如果實施的其他行為被本罪行為所吸收,如行為人首先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繼而又組織他們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從犯罪構成上,行為人實施了前后兩個犯罪行為,符合兩個犯罪構成,即煽動分裂國家罪和分裂國家罪,

            但由于二行為的前后的緊密聯系,且后行為是高度行為,是重行為,而前行為是低度行為,是輕行為,對之可按照高度行為吸收輕度行為的處理吸收犯的原則,以分裂國家罪論處,不必實行數罪并罰。主張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觀點,并不同意這種一概以一罪論處的結論。在我們看來,對于那些在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的過程中,其構成特征又符合其他犯罪的,如果分裂國家行為與其他犯罪行為具有包容關系、競合關系、吸收關系或者牽連關系的,而應當分別按照刑法上處理法條競合、想象競合、吸收犯或者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如為破壞國家統一而成立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或者在出版物中刊載岐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成立牽連犯;先煽動一部分群眾分裂國家又參與其中實施分裂國家的具體犯罪行為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被實行行為所吸收;勾結外國分裂國家的,成立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競合,應當以一重罪即背叛國家罪論處;等等。如果另行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與分裂國家行為不存在上述包容關系、競合關系、吸收關系或者牽連關系,如在組織、策劃一部分群眾實施分裂國家活動的過程中,又煽動另外一部分群眾分裂國家的,或者在分裂國家的過程中,為獲得外國勢力的支持而向他們提供國家秘密的,等等,恐怕不能以一罪論處,只能實行數罪并罰。

            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分裂國家罪與背叛國家罪在構成要件及其表現形式上存在著許多相似甚至相同之處,如它們侵犯的同類客體都是國家安全,其直接客體都牽涉到國家的領土完整與安全;它們在客觀方面都可能與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并且都以法定危害行為的實行而不以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們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這種故意都是就危害行為本身的態度而言的。但他們也具有原則性的不同

            (1)就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而言,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而背叛國家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國民對其國家的效忠義務。雖然這兩種犯罪都涉及到對國家領土完整的危害,但本罪對國家領土的危害,不是將我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出去,領土和國家的主權與安全并沒有落入外國之手,而是制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這實質上是以破壞國家統一的方式危害國家安全,就此而言,分裂國家罪屬于“內憂”;而背叛國家罪對國家領土的危害,則是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背離自己效忠國家的義務而向外國出賣國家主權、出讓國家領土,或者策劃外國向我國發動戰爭,侵占我國領土,這實質上是以出賣國家主權、出讓國家領土或者破壞國家領土安全的方式而危害國家。就此而言,背叛國家罪屬于“外患”。

            (2)就犯罪的客觀方面而言,這兩種犯罪也有兩點不同:首先,本罪不要求將“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作為要件,即行為人是否勾結外國,或者是否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背叛國家罪缺乏“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則無以成立犯罪;其次,在犯罪的行為表現方式和內容上,本罪是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領土分離出去,脫離中央政府的領導,制造地方“獨立”的割據局面而危害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以對國家統一和完整的侵害而危害國家安全。而背叛國家罪則是通過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以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侵害而危害國家安全。

            (3)就犯罪主體而言,本罪屬于一般主體,即只要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管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都可以成立本罪。并且,本罪只能由多數人構成,屬必要共犯;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并且單獨的個人仍然可以構成本罪。

            (4)就主觀故意的內容而言,本罪的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積極實施;而背叛國家罪的行為人則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勾結外國,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積極實施。

            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作為均以分裂國家為其最終目的的犯罪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以語言、文字、圖畫或者其他方式,鼓動、刺激、慫恿、引誘、激勵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它與分裂國家罪在表現形式上有許多相似甚至相同之處,如它們侵犯的同類客體都是國家安全,其直接客體都是國家的統一;它們都以法定危害行為的實行而不以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它們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這種故意都是就危害行為本身而非其行為結果的態度而言的;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從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屬于分裂國家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如果刑法不另行設立煽動分裂國家罪,其煽動行為得以分裂國家罪的共犯論處,但既然刑法已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它與分裂國家罪即具有原則性的不同:

            (1)就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方式系通過語言、文字、圖象、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使沒有分裂國家意圖的人產生分裂國家的犯罪決意,或者刺激、助長、堅定其已產生的分裂國家的犯罪決意。煽動者并不需要親自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被煽動者是否接受煽動從而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并不影響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成立。同時,此處的“煽動”應當排除分裂國家罪中的“組織”、“策劃”行為中所包容的“煽動”內容,因為有時候的組織、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也是以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為內容的。

            (2)就犯罪主體而言,分裂國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而煽動分裂國家罪僅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處罰其他參加者,甚至積極參加者亦不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這是因為,煽動分裂國家罪僅僅是分裂國家罪的教唆或者幫助行為,如果屬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應當予以刑事處罰;如果系其他參加者,則由于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

            (3)就故意的內容而言,本罪的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并積極而為;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人所具有的僅僅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直接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積極實施,并無具體的分裂國家的法定行為,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引起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的具體行為,并且希望和積極促成該行為的完成。

          • 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狄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較嚴重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惡重大的以外的,參加犯罪活動比較多或比較積極主動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幾種情況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其中包括被脅迫、利誘而參加的人員。

            本條對上述幾種犯罪分子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參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對所有參加者都可依本條規定定罪處刑,其中雖是參加者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刑法》第13條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

          • 分裂國家罪量刑標準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狄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較嚴重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惡重大的以外的,參加犯罪活動比較多或比較積極主動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幾種情況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其中包括被脅迫、利誘而參加的人員。

            本條對上述幾種犯罪分子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參加的中,并不一定是對所有參加者都可依本條規定定罪處刑,其中雖是參加者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并未起到什么作用,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本法第13條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

          • 分裂國家罪司法解釋

            暫未收錄相關數據!

          • 分裂國家罪法律意見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熱門地區律師

          免費獲取咨詢

          今日已有1243人獲取咨詢

          免費咨詢

          熱門服務

          更多
          bt天堂资源种子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