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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叛國家罪

          • 背叛國家罪概念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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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叛國家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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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背叛國家罪認定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后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后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后罪的關系是內亂與外患的關系。

          • 背叛國家罪立案標準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 背叛國家罪量刑標準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背叛國家罪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背叛國家罪法律意見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寧波律師網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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