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欺詐發行證券罪(刑法第160條)是指在債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嚴重欺詐發行的犯罪行為。由原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調整而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罪名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問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