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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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擅自制造或銷售槍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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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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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搶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買賣、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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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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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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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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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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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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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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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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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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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